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
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駕駛該交通工具或大眾運輸工具而獲
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交通工具或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不在本附約承保範圍之
內:
一、駕駛或搭乘交通工具。
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十三條 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駕駛或以乘客身分乘坐交通工具,自登上該交通工具時起
至完全離開該交通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給付交通意
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本條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第十四條 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駕駛或以乘客身分乘坐交通工具,自登上該交通工具時起
至完全離開該交通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
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投保 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其累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前項之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但
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
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交通意外殘
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五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乘坐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
起至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本條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乘坐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大眾運輸工具時起
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
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但不同意外
傷害事故,其累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前項之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