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
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
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
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
「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時,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住院手
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附表一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
處置、附表一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
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內、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
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或
特定處置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
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
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第二十條 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附表一所載之手
術或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僅
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中之同一
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接受之手
術及特定處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門
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項目時,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
者,本公司仍按前三項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所列非附表一手術項
目之給付範圍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或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
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第二十一條 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被保險人未曾因當年度之保險事故
申領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保險金,且於前述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即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仍生
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點五給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
如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申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之條件時,被保險人應
將本公司已給付之「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
度之一,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
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
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
予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倘該次住院診療期間超過本契約
有效期間,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保險金:
一、該次住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含)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再
給付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
二、該次住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保
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但該次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