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骨折別表:
1. 指骨………………………………………………… 2%
2. 趾骨………………………………………………… 2%
3. 鼻骨、眶骨(含顴骨)…………………………… 8%
4. 掌骨………………………………………………… 8%
5. 蹠骨………………………………………………… 8%
6. 肋骨………………………………………………… 8%
7. 鎖骨…………………………………………………10%
8.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12%
9. 橈骨或尺骨…………………………………………15%
10. 膝蓋骨………………………………………………15%
11. 肩胛骨………………………………………………20%
12.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或尾骨)…………………25%
13.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或薦骨)…………25%
14. 頭蓋骨………………………………………………30%
15. 臂骨…………………………………………………25%
16. 橈骨及尺骨…………………………………………25%
17. 腕骨…………………………………………………25%
18. 脛骨或腓骨…………………………………………25%
19. 踝骨…………………………………………………25%
20. 股骨…………………………………………………30%
21. 脛骨及腓骨…………………………………………30%
22. 大腿骨頸……………………………………………35%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
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而屬同一骨折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
外骨折保險金。但二處以上骨折同屬骨折別表第一項(指骨)或第二項(趾骨)骨折
項目且位於不同手指或腳趾者,本公司將依骨折之手指或腳趾個數累積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骨折保險
金。但其中一項為指骨或趾骨骨折,並有前項但書情形,且累積給付後之百分比最高
者,則依累積給付後之百分比給付之。
第十一條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內臟或腦損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內臟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腦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種(含)以上內臟損傷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
腹腔之切開術治療,或致成前項任一款情形而實際施行二次(含)以上胸腔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