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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富貴安康醫療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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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富貴安康醫療終身保險(樣本)
住院日額保險金、健康年年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103)南壽研字第 211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依中華民國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第 11 、第 31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4 條至第 20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2 條、第 13 條、第 21 條至第 25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6 條、第 27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9 條、第 30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1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4 條、第 35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6 條)
第 2 頁,共 9 頁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單位日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投保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單位日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單位日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
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二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
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五、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六、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如要保
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單位日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單位日額部分
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
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
法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結果顯示異常而發現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七、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八、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十一、住院日數:
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
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十二、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三、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
入。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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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
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
金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
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
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
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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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附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本公司依第二十條計算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單位日額之三千倍時。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因前項第二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領取前述金額之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
一、「所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
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列方式辦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九條減少單位日額者
指依減少後之單位日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若本契約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係指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時之躉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單
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七條 健康年年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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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健康年年保
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仍生存時
本公司將給付「健康年年保險金」。
前項所稱「健康年年保險金」係按保單年度數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
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的百分之一點四之值(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再乘以「單
位數」所計得之金額。前述所稱「單位數」係指以百元為單位計算之單位日額。
第十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
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險範圍的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者倘該次住院診療期間已超過本契約
有效期間,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該次住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逾三百六十五日(含)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再
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該次住院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達三百六十五日者,依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
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但該次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之。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仍應受第二十條之限制。
第二十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單位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辦理減少單位日額時第一項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將等比例減
即依單位日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單位日額再乘以減少
後之單位日額計算。
要保人依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一項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即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之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除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之單位日
額再乘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之單位日額計算。
第二十一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
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 健康年年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健康年年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第 6 頁,共 9 頁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發生住院診療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住院日額保險金」的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
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
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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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單位日額但是減額後的單位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單位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單位日
額如繳清保險單位日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
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單位日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單位日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單位日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
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單
位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單位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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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為本契約「健康年
年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9 頁
附表:
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如下:
保單年度 可借金額上限百分比
1
70%
2
70%
3
70%
4
70%
5
70%
6
75%
7
75%
8
75%
9
75%
10
75%
11 及以後 90%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681 0 3,175
1 3,684 36 7,263 1 3,177 36 6,069
2 3,687 37 7,455 2 3,178 37 6,201
3 3,689 38 7,646 3 3,180 38 6,334
4 3,692 39 7,838 4 3,181 39 6,466
5 3,695 40 8,029 5 3,183 40 6,598
6 3,698 41 8,370 6 3,185 41 6,847
7 3,701 42 8,711 7 3,186 42 7,096
8 3,703 43 9,051 8 3,188 43 7,346
9 3,706 44 9,392 9 3,189 44 7,595
10 3,709 45 9,733 10 3,191 45 7,844
11 3,803 46 10,074 11 3,275 46 8,093
12 3,896 47 10,415 12 3,359 47 8,342
13 3,990 48 10,755 13 3,443 48 8,592
14 4,084 49 11,096 14 3,527 49 8,841
15 4,178 50 11,437 15 3,611 50 9,090
16 4,271 51 12,264 16 3,695 51 9,538
17 4,365 52 13,091 17 3,779 52 9,985
18 4,459 53 13,917 18 3,863 53 10,433
19 4,552 54 14,744 19 3,947 54 10,880
20 4,646 55 15,571 20 4,031 55 11,328
21 4,793 56 16,398 21 4,156 56 11,776
22 4,940 57 17,225 22 4,280 57 12,223
23 5,087 58 18,051 23 4,405 58 12,671
24 5,234 59 18,878 24 4,529 59 13,118
25 5,381 60 19,705 25 4,654 60 13,566
26 5,527 61 22,429 26 4,778 61 14,585
27 5,674 62 25,153 27 4,903 62 15,603
28 5,821 63 27,877 28 5,027 63 16,622
29 5,968 64 30,601 29 5,152 64 17,640
30 6,115 65 33,325 30 5,276 65 18,659
31 6,306 31 5,408
32 6,498 32 5,540
33 6,689 33 5,673
34 6,881 34 5,805
35 7,072 35 5,937
(每佰元單位日額)
南山人壽富貴安康醫療終身保險
(0%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644 0 3,143
1 3,647 36 7,190 1 3,145 36 6,008
2 3,650 37 7,380 2 3,146 37 6,139
3 3,652 38 7,570 3 3,148 38 6,271
4 3,655 39 7,760 4 3,149 39 6,401
5 3,658 40 7,949 5 3,151 40 6,532
6 3,661 41 8,286 6 3,153 41 6,779
7 3,664 42 8,624 7 3,154 42 7,025
8 3,666 43 8,960 8 3,156 43 7,273
9 3,669 44 9,298 9 3,157 44 7,519
10 3,672 45 9,636 10 3,159 45 7,766
11 3,765 46 9,973 11 3,242 46 8,012
12 3,857 47 10,311 12 3,325 47 8,259
13 3,950 48 10,647 13 3,409 48 8,506
14 4,043 49 10,985 14 3,492 49 8,753
15 4,136 50 11,323 15 3,575 50 8,999
16 4,228 51 12,141 16 3,658 51 9,443
17 4,321 52 12,960 17 3,741 52 9,885
18 4,414 53 13,778 18 3,824 53 10,329
19 4,506 54 14,597 19 3,908 54 10,771
20 4,600 55 15,415 20 3,991 55 11,215
21 4,745 56 16,234 21 4,114 56 11,658
22 4,891 57 17,053 22 4,237 57 12,101
23 5,036 58 17,870 23 4,361 58 12,544
24 5,182 59 18,689 24 4,484 59 12,987
25 5,327 60 19,508 25 4,607 60 13,430
26 5,472 61 22,205 26 4,730 61 14,439
27 5,617 62 24,901 27 4,854 62 15,447
28 5,763 63 27,598 28 4,977 63 16,456
29 5,908 64 30,295 29 5,100 64 17,464
30 6,054 65 32,992 30 5,223 65 18,472
31 6,243 31 5,354
32 6,433 32 5,485
33 6,622 33 5,616
34 6,812 34 5,747
35 7,001 35 5,878
註:
(每佰元單位日額)
本商品提供同時適用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或金融機構匯款件,上表係呈現1%保費調整比率下之數值。
南山人壽富貴安康醫療終身保險
(1%保費調整比率)
繳費期間:十年期 單位:元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0 3,607 0 3,112
1 3,610 36 7,118 1 3,113 36 5,948
2 3,613 37 7,306 2 3,114 37 6,077
3 3,615 38 7,493 3 3,116 38 6,207
4 3,618 39 7,681 4 3,117 39 6,337
5 3,621 40 7,868 5 3,119 40 6,466
6 3,624 41 8,203 6 3,121 41 6,710
7 3,627 42 8,537 7 3,122 42 6,954
8 3,629 43 8,870 8 3,124 43 7,199
9 3,632 44 9,204 9 3,125 44 7,443
10 3,635 45 9,538 10 3,127 45 7,687
11 3,727 46 9,873 11 3,210 46 7,931
12 3,818 47 10,207 12 3,292 47 8,175
13 3,910 48 10,540 13 3,374 48 8,420
14 4,002 49 10,874 14 3,456 49 8,664
15 4,094 50 11,208 15 3,539 50 8,908
16 4,186 51 12,019 16 3,621 51 9,347
17 4,278 52 12,829 17 3,703 52 9,785
18 4,370 53 13,639 18 3,786 53 10,224
19 4,461 54 14,449 19 3,868 54 10,662
20 4,553 55 15,260 20 3,950 55 11,101
21 4,697 56 16,070 21 4,073 56 11,540
22 4,841 57 16,881 22 4,194 57 11,979
23 4,985 58 17,690 23 4,317 58 12,418
24 5,129 59 18,500 24 4,438 59 12,856
25 5,273 60 19,311 25 4,561 60 13,295
26 5,416 61 21,980 26 4,682 61 14,293
27 5,561 62 24,650 27 4,805 62 15,291
28 5,705 63 27,319 28 4,926 63 16,290
29 5,849 64 29,989 29 5,049 64 17,287
30 5,993 65 32,659 30 5,170 65 18,286
31 6,180 31 5,300
32 6,368 32 5,429
33 6,555 33 5,560
34 6,743 34 5,689
35 6,931 35 5,818
註:
南山人壽富貴安康醫療終身保險
(2%保費調整比率)
(每佰元單位日額)
本商品提供同時適用高保額保件及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或金融機構匯款件,上表係呈現2%保費調整比率下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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