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
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
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
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六、申請「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全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若
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所繳保險費總和」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按
「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全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