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南山人壽增得意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南山人壽增得意保險(樣本)
滿期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廢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96)南壽研字第 239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 三月二十九日
(99)南壽研字第 11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
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則以變
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殘廢等級之一或本約滿期當時之
「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
保險費費所計得之額。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全殘廢等級之一
或本約滿期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者,以一週計。但最多以保險
單首頁所載之本約繳費限為限。
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
院。
五、保險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齡加計自本
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
計入。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七、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
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線係經
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上機械動力車輛、水上機械動船舶、飛機。於機場或港
口內,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用以
接駁「乘客」「搭乘」前述「大眾運輸工具」之機械動力車輛或船舶,亦視為本
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
八、乘客:
係指「搭乘」本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
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九、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進入本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開之,
此期間之為。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附加於本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
值準備合併計算之總和(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
動墊繳本約及附加於本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
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
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惟得遲於本約保險期
間之屆滿日。
前項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及其它費
用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
得拒絕其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約約定之息及其
它費用後之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
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人壽保險部分之解約金金額與傷害保險部分按日
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
約人壽保險部分歷年解約表如解約附表。該解約附表所之各保單年度
末解約,於應給付「滿期保險」之保單年度,係含「滿期保險」之額,如要
保人於辦終止約之保單年度,本公司已給付「滿期保險」,則該解約附表所
解約額應扣除該年度已給付之額。
第十
職業或職務變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
知後得終止約,並退還人壽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及傷害保險部分按日
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
身故或附表二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僅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全殘廢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第十五條及第十條給付保險。但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
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
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三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滿期仍生存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
二倍給付「滿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四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
付「身故保險」。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所繳保險費總和」時,則從
高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保險
額」給付「意外身故保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
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辦減額繳清保險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
為之能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及「意外身故保險」均變為喪葬費用
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
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
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條 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
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五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額」給付「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
為之能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依本約第十五條約定辦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及「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請「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
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申請「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者,另檢具「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全殘廢保險及意外全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
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高於「所繳保險費總和」時,則從高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另按
「保險額」給付「意外全殘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第一級殘
廢程之一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時,本公
司僅按「保險額」給付一項「意外全殘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為第一項之全殘廢或第三項之第一級殘廢
者,本公司另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辦減額繳清保險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或「意外全殘保險」後,本約效
終止。
第十九條 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二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八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額」
給付「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第一級殘廢程
之一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時,本公
司僅按「保險額」給付一項「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
第二十條 全殘廢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
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請「意外全殘保險」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申請「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者,另檢具「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文件。
人申「全殘廢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
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全殘廢等級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致成死亡或附表二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負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大眾運輸事故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意外全殘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成份超過道交通法規定
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的武裝變。但約另有約定者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約另有約定者
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外),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第一級殘
廢程之一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第二十二條 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活動,致成死亡或附表二所第一級殘廢程之一時,除約另有
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大眾運輸事故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
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機及自由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三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
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二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繳清保險額附表。要保人變
為「減額繳清保險」
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
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時,其效申請按本約第七條約定辦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小者,本約自被保險人到達
最低承保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
費,其息按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意外全殘保險」及「大眾運輸事故全殘保險」的受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人為
約「滿期保險」受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意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大眾運輸事故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
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人直接申為限。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第一級殘廢程
項目 殘廢程
殘廢
等級
1 經障害(註 1)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2眼 害( 2) 雙目均失明者。 1
3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3)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胸腹部臟器 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要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5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6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註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
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1)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入浴等。
(3)中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
級定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
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
適等級。
1-3.「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
症候,按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視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發
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
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
況,在此限。
註3
3-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
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常、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
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運
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3-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
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註4
4-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4-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
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
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5
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
個月治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即可判定者在此限。
南山人壽增得意保險
(每萬元保險金額)
年期 投保年齡 總保費費率
12年期
15-55
250
56-65
282
年期 投保年齡 總保費費率
20年期
15-55
97
56-60
110
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請問此保單已六年期滿第11年解約能拿8900回來的意思嗎?
· 回應 6
南山人壽輕鬆長期照護保險
這個「南山人壽輕鬆陪伴長期照顧健康保險 (FLTC)」是屬於定期險?如果我選擇30年期,是不是30年繳費期滿這個保險就終止了?
· 回應 20
新生兒保險詢問-南山人壽
各位大大你好,想為剛出生的女寶寶投保,(寶寶產前產後檢查皆無異常,39週生 3025g 目前10天大)此份保單是家人推薦的業務幫我們配的我比較傾向於雙實支實付的保險,也有跟她說我比較傾向於實支實付、醫療等方面但她說不建議買雙實支實付的...因周遭也沒有認識的保險業務,只好上網求助發問先謝謝各位幫忙。
· 回應 10
南山人壽終身醫療保險
下圖是家人的保單,經查詢好像已經停售了,不知道是有類似的產品可以推薦,謝謝各位。
· 回應 14
南山人壽健康兒童終身保險
您好因為手上有這張保單, 希望能整合到“我的表單”可否將這張主約放到資料庫呢?
· 回應 2
想請問南山人壽的保險相關問題
精美好 美元精選傷病定期保險(UD )跟這張南山人壽精選傷病定期保險(TED)是類似 也幾乎一樣的商品嗎不一樣的話 主要差異有哪些 理賠方式會不同嗎
· 回應 12
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 回應 10
南山人壽溢同安心2手術醫療保險
請問南山人壽溢同安心2手術醫療保險 沒住院的手術會賠嗎? 
· 回應 6
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 回應 5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 回應 6
(停售)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請問此保險是否包含門診受術呢?  謝謝
· 回應 15
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
對「三商美邦人壽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有興趣C計畫中 想請問保單內容中門診手術最高理賠是八萬七千五百元嗎?還是自負額部分是自己要負擔嗎這麼是包含門診手術和雜費嗎 ?還是單純只有手術呢? 以及226 227條款的問題是只賠手術嗎還是處置都融通?
· 回應 6
郵局 常鴻增額保險10年期
請問10年期可以降保成6年期嗎?
· 回應 9
請教南山人壽心滿溢足癌症健康保險 (HC)
對「南山人壽心滿溢足癌症健康保險 (HC)」有興趣我是44歲女性,目前無體況26歲時已買CL/NCL南山人壽九九終身防癌保險3單位理賠條件是原位癌賠6萬,重症癌症賠80萬有考慮加強癌症一次金南山業務介紹我這張心滿溢足癌症健康保險 (HC) 買保額100萬保費是 $28700/年各位大大會推薦嗎?還是有其他建議呢?先謝謝了!
· 回應 13
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
對「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有興趣可以附加在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主約) 嗎?有無業務可以協助介紹
· 回應 15
(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
請問這項已停售產品:(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一個單位是多少錢?
· 回應 10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 請益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20年期) (NPHI)日額 1000請問一下其中“身故給付 (所繳保險金總和*1.05)扣除(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 ”的身故是不管疾病死亡或自然死亡都會給給付嗎?如果附約醫療實支實付理賠也算在主約的"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和"嗎? 
· 回應 8
南山人壽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HSD)」 自負額是什麼意思? B型門診手術費(最高)65,000 元 ,C型門診手術費(最高)90,000 元 ,為什麼C型還比較便宜? 
· 回應 9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10TSDD)
對「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10TSDD)」有興趣請問如繳費年期/保額(幣別)是50/100萬元(新台幣)是指共會保障到50歲,還是以投保年紀再加上50年如 20歲投保的話 保10TSDD 50/100萬元,是每年保費多少?是指繳10就可以嗎?
· 回應 15
(已停售)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90A) 詢問
外婆有一張保單,如題,繳費已期滿她想請我幫她看這張保單的用途是做什麼的但其他資料都已遺失🥲她只給我看了一張保單周年通知單【基本保額/計畫/單位】:500,000可能也因為已停售,網路上找不到相關的保險條款,想請問有沒有國華人壽的保險業人士可以幫忙解釋一下*更新附約部分到112/07都已經到齊了 所以只剩主約非常感恩
· 回應 12
南山人壽滿溢久久2癌症醫療健康保險 (HCAB2)
本來想保這個, 但這個癌症的條款如下好像怪怪的是注射才算化療, 這時南山才會賠, 如果是口服化療藥物就不賠? 有人實際理賠不過嗎...第十六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於醫院接受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千元後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回應 16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HS拔智齒理賠問題
這張保險到外科醫院拔智齒有賠償嗎?剛剛去看醫生有四顆智齒,醫生說兩科門診可以拔,兩顆可能要到外科醫院手術去拔。有看一下附約,可是看不太懂><...有大大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感謝萬分中秋愉快https://www.nanshanlife.com.tw/PublicWeb/About/PublicInfo/pdf/Products/rule/HS4C.pdf
· 回應 9
請問南山人壽照亮幸福長期照顧保險 (1LTC)適合我嗎
對「南山人壽照亮幸福長期照顧保險 (1LTC)」有興趣先生39歲,已經有保失能險,壽險金額方面看保單,依年紀走向,壽險保障會從600萬最後降低至100萬(意外則是200萬),明顯不足,目前的保險缺口是"長照、壽險不足、以及(門診)手術。以先生年紀,單純的提高一般壽險金額價位好貴,所以不考慮了,長照部分因為定義與給付過程比失能模糊和麻煩,故只求有,希望找萬元以內,沒回本也沒關係,只求過程中保障。1.因為有經濟考量,只求先補缺口,看1LTC有壽險功能+長照一次金+分期金,價位又相對便宜,請問依照我的需求,先生會適合這保單嗎??還是有類似的保單可以推薦呢?有人可經驗分享嗎??2.對於"1LTC"我的解讀是保費每年都會漲,一年一約定期險,繳幾年就保障幾年,無豁免保費,有經濟壓力時可隨時停繳,保障就隨停對嗎??3.門診手術部分是不是其實可以提高醫療實支實付的額度來補即可呢??還是有單獨可購買、價位不高的手術險可以推薦呢??4.FLTC和1LTC差異在哪??怎麼很像確保費差很多以上,希望有經驗或更了解的人幫忙解惑,謝謝
· 回應 17
「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 回應 15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是正本還是副本理賠?
請問一下,我上網查了都說是副本理賠,但是我送理賠申請書卻說要正本!所以到底實際為何?
· 回應 18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南山人壽

其他其他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