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按
「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
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僅按「保險金額」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
廢,始可領「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為第一項之全殘廢或第三項之第一級殘廢
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二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第十九條 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八條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
給付「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
度
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
司僅按「保險金額」給付一項「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
廢,始可領「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
事故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應扣
除之。
第二十條 全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請「意外殘廢保險金」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六、申請「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者,另檢具「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及「大眾運輸事故殘廢保險金」
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