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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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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
0800-020-060
中華民國
93
05
14
(93)
南壽研字第
077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7
9
10
日依中華民國
107
6
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山人壽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學童團體意外傷害保
險」(以下合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倘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
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
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搭乘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
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雇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員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時起至完全離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生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另按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足歲之未成年人,其「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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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
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時起至完全離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生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行給付「航空意外傷害
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
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意
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
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
(
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
)
的失能,可領本契約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
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
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與已受
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受益人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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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請求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
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四、請求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致成死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示各項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仍給付航空意外
傷害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八條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所指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
人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九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無須繳交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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