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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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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
壽學童團體傷害保險」(以下合稱本約),依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份倘本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
加條款。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
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
時間及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系指搭乘本約所稱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包括
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雇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員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
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內發生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本約之保險
給付「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予該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前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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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
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內發生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
約附表一所二十八項殘廢程
之一者,本公司另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其額按保險乘以該表所
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約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之總和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航空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之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意外傷害
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的殘廢,可
約附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
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應
除之。
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的申
受益人申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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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
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五、請求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者,另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本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於各項除外責任期間致成死亡或殘廢
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倘被保險人直接因本約身故受益人要保人的故意為致被保險人成本約附表一所示
各項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益人為本約所指定之身故受益人,
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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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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