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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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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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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航或喪葬費用保險、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山人壽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學童團體意外傷害保
險」(以下合稱本約),依本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倘本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及合法載客
營業執照在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線係經有關政
府機關核可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搭乘本附加條款所稱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包括駕駛該
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雇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約所附被保險人員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時起至完全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內發生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另按本約該被保險人保險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前項「航空意外傷害
身故保險」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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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時起至完全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內發生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另給付「航空意外傷害
殘廢保險,其額按保險額乘以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
益人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約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意
外傷害殘廢保險之總和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之額為限。
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殘廢項目所屬殘廢
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前)的殘廢,可約附
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取之保險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
額者,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意外傷害事故申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本公司
給付額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之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約定之申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航空意外傷害身
故保險」之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本公司僅就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與已受
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
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約定之申條件時受益人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保險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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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申
受益人申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請求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
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四、請求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者,另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本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保事項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負給付保
的責任。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為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示各項殘廢程之一時本公司仍給付航空意外
傷害殘廢保險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第八條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之受益人為本約所指定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受益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航空意外傷害殘廢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如被保險人
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
而未申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九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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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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