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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B:
(一)以本附約生效日(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則自加保生效日)起算第三十一日或
自復效日起為保險責任開始日。
(二)如要保人依本附約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續保者,前目保險責任開始日依下列方式計算:
1.自原投保(或加保)生效日起算已達三十一日者:以續保日為保險責任開始日。
2.自原投保(或加保)生效日起算未達三十一日者:自原投保(或加保)生效日起算第三十
一日,為保險責任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保險責任開始日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將
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已收受保險費。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
保險金。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成員
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
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
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