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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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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傳真:
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 NS-Service@nanshan.com.tw
中華民國 92 07 31 (92)南壽研字第 074
中華民國 104 08 04 (104)南壽研字第 162 號函備查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壽團體意外至六級傷殘償保險金附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適用附加於本公司
「南山壽團體意外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害保險附約」或「南山人壽學童團
體意外害保險(以下合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款構成本契之一部分,本契約之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第二條
被保險於本附加條有效期間內受本契約約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
者,本司按本契約付之殘廢保金的百分之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並於以後每
月以前開診斷確定殘廢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給期限為一百月,且同一保險人終身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一
所列第級至第六級廢者,受益若能證明被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前項給付限內再次遭本契約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級殘廢程,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
殘廢,本次殘廢程較前次事故致之殘廢程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自本次斷確定殘廢月份起,改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
償保險,惟其給付限仍依第一約定起算合一百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一
所列第級至第六級廢者,受益若能證明被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如本公依前二項應付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
失被保人資格時,繼續給付至付期限屆滿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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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後該被保險人次遭受本契約定之意外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
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險人依本附條款及其他含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如被保人於第一項第二項給付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意外一至六傷殘補償
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
依本附條款及其他含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合併申請意外一
至六級殘補償保險,而各保險約之身故保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保
險金或葬費用保險受益人依被險人身故時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之保險金額比例受領被保
險人身故前尚未受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一、被險人因本契所約定各項外責任原因不保事項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二、倘保險人因要人的故意行致成本契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申領第二條第五項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需另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五條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
人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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