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
於本公司「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或「南山人壽學童團體傷害保險」(以下合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倘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
加條款。
第 二 條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
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依本契約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
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依殘廢保險金之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而合併前次殘廢
成為較嚴重程度之殘廢,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
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給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殘
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惟其給付期限仍自第一次給付意
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
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
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後,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
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
險附約,所得申請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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