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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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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
南壽研字第
16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學童團體
意外傷害保險」(以下合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倘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於依本契約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依殘廢
保險金之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
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殘
或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給
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
補償保險金惟其給付期限仍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
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GDI1~6_ 1 頁,共 2
GDI1~6_ 2 頁,共 2
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
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
得申請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或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
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
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合併申請意外一至六
級傷殘補償保險金而各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依被保險人身故時之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之保險金額比例受領被保險人身故
前尚未受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意
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申領第二條第五項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需另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五條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
人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行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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