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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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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一至 級傷殘補償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人壽團體一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學童團體
意外傷害保險」(以下合簡稱本約)依本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倘本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級殘廢程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於依本約給付殘廢保險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依殘廢
保險之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
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級殘廢者受益人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級殘廢程,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之殘
或本次殘廢程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給
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級傷殘
補償保險惟其給付期限仍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
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第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予被保險人於本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
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本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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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開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給付之保險保險附約
得申請之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壹元整。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或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
(以利率百分之二五貼現)予本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
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給付之保險保險附約合併申請意外一至
級傷殘補償保險而各保險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同時則各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依被保險人身故時之各保險保險附約之保險額比被保險人身故
前尚未受之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
除外責任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本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保事項致成殘廢時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
任。
倘被保險人因要保人的故意為致成本約附表一所第一級至級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意
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
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的申
第四條
受益人申「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申第二條第五項剩餘之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
需另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第五條
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但如被保險
人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約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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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一至級傷殘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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