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團體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奉財政部南壽研字第 074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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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團體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南山團
體意外傷害保險」、「南山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或「南山學童團體傷害保險」(以下合簡
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倘本契約之約定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 二 條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於依本契約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依殘廢保險金
之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以一次為
限。
被保險人於前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而合併前次殘廢成為較嚴重程度之殘廢,或
本次殘廢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殘廢程度嚴重,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給付較嚴重
項目殘廢保險金之月份起,改按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惟其給付期限仍自第一次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一百個月。
如本公司依前二項應給付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
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契約終止或該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後,
該被保險人再次遭受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有前項所述情事時,本公司所給付之金額不因前開
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而增加。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所得
申請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如被保險人於第一項或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
金(以利率百分之二。五貼現)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如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意外一
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合併申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而各保險契
約之身故受益人不同時,則各身故受益人依被保險人身故時之各保險契約、保險附約之保險金額比例受
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未受領之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第 三 條 除外責任
一、 被保險人直接因本契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事由或於各項除外責任期間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倘被保險人直接因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要保人的故意行為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一至三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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