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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
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
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出院後,又入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住院日數」亦包含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本附約所稱「每日保險金額」、「加護病房日額」、「燒燙傷病房日額」、「出院療養日額」、「住
院前後門診費用」,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附表上之投保金額,倘爾後
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且已實際住院診療或門
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成員
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
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