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之
傷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
醫院。
本附約所稱「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係以要保書附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準。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員工、配偶、
子女之個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
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約時,依要保人的危
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個
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的個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
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六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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