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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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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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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醫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手術保險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惟為確
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
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 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 約各項權 義務皆詳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
損。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約(以下
簡稱主約)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
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聘僱有固定薪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
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其下家屬:
一、員工戶籍登記齡未滿十五足歲之配偶。
員工戶籍登記之婚生子或養子但以出生滿十五日以上並出院至二十三足歲未
婚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之士、農、工、商、漁、、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合團
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突發的意外傷害事
故所導致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
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或似之醫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係以要保書附表上所載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開始但要保人在本公司同意承保而尚未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或
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配偶之各別平均保險費分別乘以被保險員
工、配偶、子之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本公司與要保人應
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配各別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附約時,依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配偶各別保
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的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得向該收費員交付並取憑證妥為保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之翌日起停止效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附約
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附約的停效與
約效停止時本附約效亦同時停止本附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約有
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恢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
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該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日或
效當日起經過兩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得解除本附約。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附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正常工作之日起加本保險。配
偶、子女參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
被保險員工的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
正常工作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被保險員工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時起喪如通知退保日
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時起喪失,其保險效終止。
被保險人之家屬的
被保險人之家屬因員工動或第十一條所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退保時要保
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十一 被保險員工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職或退休。
二、身故或全殘。
三、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被保險員工婚或滿十五歲。
三、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員工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結婚或滿二十三足歲。
四、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人因前述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
生之翌日時起自動終止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計算之未
到期保費。
附約的終止
十二 本附約所附之主約失效解約或終止時本附約之效亦同時自動終止本公司按日
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退還未滿期保費。
一、被保險員工人少於 人。
二、被保險員工人少於有加資格員工人的百分之
第二項保險約之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附約的無效
十三 本附約訂要保人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退還所收
受保費。
保險範圍
十四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
且已實際
接受手術治時,本公司依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
住院手術保險之給付
十五 被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本公司依手術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
額倍(如附表)所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但每一保單年度每一被保險人
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附表所載倍
高一項給付之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未終止前或未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前因疾病或傷害已接受手術治者,
縱附約終止或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仍依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約定給付住院手
術保險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以及因下事故的住院或醫本公司負給
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之傷害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及其他似之武裝變
五、被保險人因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
七、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傷害事故
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在此限
八、牙齒治或手術,但由傷害所致者在此限
九、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十、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一、懷孕、生產、墮胎、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因傷害所致之
此限
十二、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
十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十四、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
十七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需接受住院手術治時,自開始接受住院手術治之日起十
內,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保險的申請
十八 受益人申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因傷害者另具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影)
保險之受益人
十九 手術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附約的續保
二十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
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時,得續保
本公司受前項附約續保時,得按續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重新釐定費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溢交或短交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
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超過本公司最高承保齡者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由本公司返還
所收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的提供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
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住所變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時效
第二十五條 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
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
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分紅
第二十八條 約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件。
手術 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 額倍
一、當被保險人因下原因實手術時,可申請給付手術保險
1.自本約生效後所致之疾病或意外傷害
2.手術之目的是在治 1.項之疾病或意外傷害
二、住院手術保險
依手術別乘以單位住院保險額之倍,如下表:
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倍
皮膚或乳房手術
皮膚移植(總面積超過 25 平方公分) 20
乳房除術 20
肌肉及骨骼手術
骨頭移植或植骨 20
骨髓炎或骨頭結核的手術 20
(腫瘤或單純除除外)
開顱手術 20
(鼻骨或鼻中膈手術除外)
開鼻骨手術 10
(鼻中膈手術除外)
上頜、下頜、或下頜關節之手術 20
(牙齒或齒齦手術除外)
脊柱或骨盆手術 20
鎖骨、肩胛骨、骨或胸骨手術 10
截肢手術 20
(手指及足趾除外)
四肢骨頭或關節手術 10
(手指及足趾關節除外)
肌肉、肌腱或韌帶手術 10
(手指、足趾、肌炎或黏液瘤手術除外)
呼吸系統的手術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10
部全除術 20
氣管、支氣管、肺或膜手術 20
(經胸廓切開術)
成形術 20
縱膈腔內腫瘤 40
循環系統或脾臟手術
靜脈曲張根除術 10
主動脈、腔靜脈、肺動脈或冠動脈手術 40
(經胸廓切開術或腹腔開)
心包膜開術或心包膜縫合術 20
直視開心手術 40
脾臟 20
消化系統手術
腮腺腫瘤 20
胃全部或部份除術 40
其他胃部或食道手術 20
(經胸腔或腹腔開術)
腹膜炎手術 20
肝臟、膽囊、膽道或胰臟手術 20
疝氣根除術 10
闌尾除(盲腸炎手術) 10
脫肛根除術 20
其他腸或腸系膜手術 20
(經腹部開術)
肛門瘻管、肛門脫垂、痔瘡根本除手術 10
泌尿生殖器手術
腎移植手術 40
腎臟、腎盂、輸管或膀胱手術 20
(經由道的手術除外)
道狹窄手術 20
(經由道的手術除外)
陰莖截斷術 40
睪丸、附睪丸、精、貯精囊或前腺手術 20
陰囊水腫根除術 10
子宮外孕手術 20
子宮或陰道脫垂手術 20
其他子宮手術(包括子宮頸息肉除,懷孕中斷法) 20
管或巢手術 10
內分腺手術
腦下垂體腫瘤除術 40
腺手術 20
腎上腺全除術 20
神經手術
神經修補移植 20
脊髓、腫瘤除術 40
感官器官或視覺器官手
吻合手術 10
角膜移植手術 10
虹膜前沾或虹膜後沾手術 10
青光眼手術 20
白內障或晶體手術 20
玻璃體手術 10
視網膜剝手術 10
眼球射或凍手術 10
眼球摘除術 20
除眼眶腫瘤 20
眼部肌肉移植手術 10
聽覺器官手術
鼓膜手術或鼓膜修補術 20
內耳開術 20
中耳根治手術 10
聽覺腫瘤 40
癌症手術
性腫瘤 40
其他手術(前述所手術除外
頭顱開術 20
廓切開術 20
腹部開術 10
注意
倘施之手術在「手術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額倍表」內未予出時本公司將比照該表內程
相當之手術所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但該次手術明訂在賠償範圍內或依據本約條款規
予補償時在此限。
附件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政管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
C':積虧損
南山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佰元)
承保對象 年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男性被險人及其配偶 14~25 16 60 16 56
26~30 16 60 16 56
31~35 16 60 16 56
36~40 18 66 18 61
41~45 21 75 21 69
46~50 23 87 23 81
51~55 28 104 28 97
56~60 35 130 35 121
61~65 43 161 43 150
女性被險人及其配偶 14~25 23 84 23 78
26~30 27 101 27 94
31~35 31 113 31 106
36~40 34 127 34 118
41~45 37 139 37 129
46~50 37 137 37 128
51~55 34 125 34 117
56~60 33 124 33 115
60~65 35 128 35 119
被保險人的未婚子女 0~23 16 60 16 56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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