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
故所導致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
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係以要保書附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開始,但要保人在本公司同意承保而尚未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或
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員
工、配偶、子女之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本公司與要保人應
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時,依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各別保
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的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得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
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第 六 條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
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