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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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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團體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手術保險金
中華民國 八十三年十一月 十七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八三一五一七五八一號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
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其下列家屬
一、員工戶籍登記年齡未滿六十五足歲之配偶。
員工戶籍登記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但以出生滿十五日以上並出院至二十三
足歲未婚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
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
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
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係以要保書附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準。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
險員工、配偶、子女之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
期間內,因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本
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時,依每
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配偶、子
女各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的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
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契
約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
當日午夜十二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本附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參加本保險。
配偶子女參加保險時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
參加。
被保險員工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
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
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
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員工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
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之家屬的異動
被保險人之家屬因員工異動或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退保時,
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十一 被保險員工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離職或退休。
二、身故或全殘。
三、經要保人通知退保。
被保險員工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被保險員工離婚或年滿六十五歲。
三、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員工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員工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結婚或年滿二十三足歲。
四、身故或全殘。
被保險人因前述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
因發生之翌日零時起自動終止,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數比
計算之未到期保費。
附約的終止
第 十二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本公司
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附約的無效
十三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
所收受保費。
保險範圍
十四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療且已
實際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十五 被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
保險金額倍數表(如附表一)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每
被保險人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附表所載倍數
較高一項給付之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被保險
人於本附約未終止前或未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前因疾病或傷害已接受手術治療者縱附
約終止或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仍依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
保險金
除外責任
十六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以及因下列事故的住院或醫療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所致之傷害
三、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
五、被保險人因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傷害事
故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不在此限
八、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十、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十一、懷孕、生產、墮胎、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因傷害所致之流產
不在此限
十二、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
十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十四、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七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金的申請
十八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因傷害者另具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十九 本附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附約的續保
第 二十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
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
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資料的提供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職業
齡、出生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約定外,非經
要保人的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同意,並在保險單批註欄批註,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經驗分紅
第二十八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附表一
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
一、當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實行手術時,可申請給付手術保險金:
1.自本附約生效後所致之疾病或意外傷害
2.手術之目的是在治1.項之疾病或意外傷害
二、住院手術保險金額
依手術類別乘以單位住院保險金額之倍數,如下表:
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
皮膚或乳房手術
皮膚移植(總面積超過 25 平方公分) 20
乳房切除術 20
肌肉及骨骼手術
骨頭移植或植骨 20
骨髓炎或骨頭結核的手術 20
(腫瘤或單純切除除外)
開顱手術 20
(鼻骨或鼻中膈手術除外)
開鼻骨手術 10
(鼻中膈手術除外)
上頜、下頜、或下頜關節之手術 20
(牙齒或齒齦手術除外)
脊柱或骨盆手術 20
鎖骨、肩胛骨、肋骨或胸骨手術 10
截肢手術 20
(手指及足趾除外)
四肢骨頭或關節手術 10
(手指及足趾關節除外)
肌肉、肌腱或韌帶手術 10
(手指、足趾、肌炎或黏液瘤手術除外)
呼吸系統的手術
慢性鼻竇炎根除術 10
咽部全切除術 20
氣管、支氣管、肺或肋膜手術 20
(經胸廓切開術)
胸廓成形術 20
縱膈腔內腫瘤切除 40
循環系統或脾臟手術
靜脈曲張根除術 10
主動脈、腔靜脈、肺動脈或冠狀動脈手術 40
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
(經胸廓切開術或腹腔切開)
心包膜切開術或心包膜縫合術 20
直視開心手術 40
脾臟切除 20
消化系統手術
腮腺腫瘤切除 20
胃全部或部份切除術 40
其他胃部或食道手術 20
(經胸腔或腹腔切開術)
腹膜炎手術 20
肝臟、膽囊、膽道或胰臟手術 20
疝氣根除術 10
闌尾切除(盲腸炎手術) 10
脫肛根除術 20
其他腸或腸系膜手術 20
(經腹部切開術)
肛門瘻管、肛門脫垂、痔瘡根本切除手術 10
泌尿生殖器手術
腎移植手術 40
腎臟、腎盂、輸尿管或膀胱手術 20
(經由尿道的手術除外)
尿道狹窄手術 20
(經由尿道的手術除外)
陰莖截斷術 40
睪丸、附睪丸、精索、貯精囊或前列腺手術 20
陰囊水腫根除術 10
子宮外孕手術 20
子宮或陰道脫垂手術 20
其他子宮手術(不包括子宮頸息肉切除,懷孕中斷法) 20
輸卵管或卵巢手術 10
內分泌腺手術
腦下垂體腫瘤切除術 40
甲狀腺手術 20
腎上腺全切除術 20
神經手術
神經修補移植切除 20
脊髓、腫瘤切除術 40
感官器官或視覺器官手術
吻合手術 10
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
角膜移植手術 10
虹膜前沾連或虹膜後沾連剝離手術 10
青光眼手術 20
白內障或晶狀體手術 20
玻璃體手術 10
視網膜剝離手術 10
眼球雷射或冷凍手術 10
眼球摘除術 20
切除眼眶腫瘤 20
眼部肌肉移植手術 10
聽覺器官手術
鼓膜手術或鼓膜修補術 20
內耳切開術 20
中耳根治手術 10
聽覺腫瘤切除 40
癌症手術
惡性腫瘤切除 40
其他手術(前述所列手術除外)
頭顱切開術 20
胸廓切開術 20
腹部切開術 10
注意
倘施行之手術在「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內未予列出時本公司將比照該表
內程度相當之手術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該次手術若明訂不在賠償範圍內或依據本附
約條款規定不予補償時不在此限。
附表二
退
R = K × ( T E C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虧損
南山團體住院手術醫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佰元)
承保對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男性被險人及其配偶 14~25 16 60 16 56
26~30 16 60 16 56
31~35 16 60 16 56
36~40 18 66 18 61
41~45 21 75 21 69
46~50 23 87 23 81
51~55 28 104 28 97
56~60 35 130 35 121
61~65 43 161 43 150
性被險人及其配偶 14~25 23 84 23 78
26~30 27 101 27 94
31~35 31 113 31 106
36~40 34 127 34 118
41~45 37 139 37 129
46~50 37 137 37 128
51~55 34 125 34 117
56~60 33 124 33 115
60~65 35 128 35 119
被保險人的未婚子 0~23 16 60 16 56
被保險人10人以下 被保險人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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