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四 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
險員工、配偶、子女之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
期間內,因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本公
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時,依每
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配偶、子
女各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員工、配偶、子女的各別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
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
人欠繳保險費。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第 六 條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契
約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
當日午夜十二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 八 條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