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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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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樣本)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剖腹產之給付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台財保第 871819718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97)南壽研字第 045 號函備查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
日、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重大手術」係指附表一中所列之手術項目。
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
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証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所屬保險年齡重新計算(如
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
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
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二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或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四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未住院但於急
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四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依第廿條規定
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
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於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不得
超過附表二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
本項之保險金: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有入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本公司於附表二所列「每日
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二倍內計付第一項所列之費用,但最高以七日為限未滿七
日時,以實際入住天數計算。非屬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或入住加護病房逾七日之期間,
則仍依附表二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計付第一項所列之費用。
倘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行外科手術診療時其住
院期間,本公司於附表二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一.五倍內計付第一項
所列之費用。但如被保險人有入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每日
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依前項約定辦理其餘住院天數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依本項約定辦理。
前三項「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十六條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
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中醫院實際收取之超出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之部分計付「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附表二所列之「醫院各項雜
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項之保險金:
一、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二、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
三、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四、化驗室檢驗。
五、心電圖。
六、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物理治療。
八、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九、X光檢查但不包括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十、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十一、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十二、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十五因第二條之傷害而接受急診醫療並住院診療者於辦理住院手續前之急診醫療
費用,惟每次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十六、指定醫師(但依第十八條申請剖腹產給付者,本公司不給付本款費用)。
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且於同一次
住院期間接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手術時本公司於附表二「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
費保險金限額」之三倍內計付第一項所列之費用。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或在同一手術位
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如其中一項手術為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手術者僅得依第二
項之約定請求。
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至醫院急診未住院
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其急診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醫
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惟每次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第十七條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之給付
倘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於其住院
診療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療時本公司按其門診實際支
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惟以每日一次門診每次給付金額最高新
台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時其住院診療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
之門診醫療費用依前項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剖腹產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產而以全民
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剖腹生產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約定給
付保險金,不適用第廿二條第二項第六款前段之除外事由:
一、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
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
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二、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二)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三、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二)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三)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四)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四、胎位不正。
五、多胞胎。
六、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七、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八、分娩相關疾病:
(一)前置胎盤。
(二)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三)胎盤早期剝離。
(四)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五)母體心肺疾病:
1.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2.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3.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第十九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第十五條至第十
八條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廿 條 投保時已投保其他保險而未通知者之處理方式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司則對同一保
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本
公司依被保險人住院日數,按日給付附表二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惟同一
次住院期間給付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廿一條 附約終止後保險金的給付
本附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
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出院為止,惟同一次
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或第廿條
約定之最高給付日數。
第廿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
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附屬品之給付每項(不含義肢義眼)
最高以各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單位計劃數乘以新台幣二百元所得之數額為限同一
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單位計劃數
乘以新台幣一千元所得之數額。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廿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本附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表。
受益人申請第廿條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受益人因有第十八條情形而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前二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外,另應檢具產程報告書。
受益人因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三目情形而申請本附
約各項保險金時,除前三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另應檢具超音波報告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三家銀行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五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保險金之身故
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廿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七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重大手術定義表:
一、腹腔
1.腸切除
2.胃切除
二、截肢術
1.自髖關節處截斷大腿
三、乳房
1.根治切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兩側乳房切除術
四、胸腔
1.完整之胸廓成形術
2.肺部或部分肺之切除
五、耳部
1.一側或兩側開窗術
2.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
六、眼部
1.視網膜剝離複接合術
七、生殖泌尿系統
1.腎摘除
2.腎固定
3.攝護腺全切除-用切開手術(全部操作)
4.因癌症而行之子宮切除術
5.以切開手術切除腎、輸尿管或膀胱之腫瘤或結石
八、甲狀腺腫
1.取除甲狀腺包括一切手術期
九、關節與脫臼
1.關節切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肩、髖或脊椎關節
十、直腸
1.惡性腫瘤之根治手術(全部手術期)包括腸造瘻
十一、臚腔
1.切開腦腔,但穿顱術及穿刺術不計
附表二
每一單位計劃最高保險金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新台幣 100 元整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新台幣 5,000 元整
**最高保險金限額按單位計劃數比例提高
附表: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總保費率表
各計劃數之年繳總保費為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計劃數
35 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4
5 1,050 1,315 1,575 1,720 2,625
10 2,100 2,630 3,150 3,440 5,250
15 3,150 3,945 4,725 5,160 7,875
20 4,116 5,145 6,174 6,750 10,290
25 4,988 6,234 7,481 8,180 12,469
30 5,670 7,088 8,505 9,299 14,175
女性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計劃數
35 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4
5 1,325 1,655 1,985 2,460 3,310
10 2,650 3,310 3,970 4,920 6,620
15 3,975 4,965 5,955 7,380 9,930
20 5,186 6,483 7,779 9,653 12,965
25 6,284 7,855 9,426 11,697 15,711
30 7,144 8,930 10,716 13,297 17,861
半年繳保險費 = 年繳保險費×0.52
季 繳保險費 = 年繳保險費×0.262
月 繳保險費 = 年繳保險費×0.088
5 1,050 1,315 1,575 1,720 2,625
10 2,100 2,630 3,150 3,440 5,250
15 3,150 3,945 4,725 5,160 7,875
20 4,116 5,145 6,174 6,750 10,290
25 4,988 6,234 7,481 8,180 12,469
30 5,670 7,088 8,505 9,299 14,175
5 1,325 1,655 1,985 2,460 3,310
10 2,650 3,310 3,970 4,920 6,620
15 3,975 4,965 5,955 7,380 9,930
20 5,186 6,483 7,779 9,653 12,965
25 6,284 7,855 9,426 11,697 15,711
30 7,144 8,930 10,716 13,297 17,861
註:半年繳為年繳×0.52,季繳為年繳×0.262,月繳為年繳×0.088
男性
35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4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各計劃數年繳保險費率)
   年齡
計劃數
   年齡
計劃數
女性
35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4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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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投保南山附約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保額 1,000   年繳 2,900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  保額 30,000  年繳 765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  1,000,000  年繳 1,460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被保險人 計劃 7   年繳 2,205  以上附約是否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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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實支解約會影響主約保險金權益?
主約:南山年年春還本終身保險(繳費期滿)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一年繳)想請問如果將南山HS解約會影響主約保險金權益嗎?(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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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生牙手術
多生牙手術 目前僅有知道會門診手術~目前已有產生電腦斷層的費用$3000多到時候會有門診手術的費用無法住院不知道有沒有手術的理賠,前後門診算嗎?南山人壽溢同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HPSI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 NPHI 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1HI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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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實支實付
對「臺銀人壽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Q)」有興趣我的實支實付是南山人壽(一張102年,一張105年),若要理賠南山人壽只收正本收據一張即可,請問台銀人壽的保險我是否能買?補充: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分別是102年及105年購買)我當然還有其他險種,但目前只針對實支實付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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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男生保單健檢
目前保單是這樣,近期家人出現甲狀腺乳突癌,所以把家裡的保單拿出來,45歲男生目前也沒有體況,工作是一般的軟體工程師,待辦公室內勤,台灣人壽是近年保的,這個大概就知道保些什麼,南山是早期家中長輩保的,說真的,實在有些看不懂在保什麼,請問有利害的大大和我們說一下,南山這些保險的內容是什麼嗎?大概保了什麼嗎?另這些是目前的保單,還有什麼缺的需要再加強的嗎?請利害的大大幫我看一下,提個建議,一樣目前不考慮儲蓄險/投資型/基金保單這類,因為邁向四十幾歲了,只想在沒有體況的情況下,先加強醫療的部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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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詢問,有南山保單
家中長輩男性65歲,有在吃攝護腺肥大的藥,這幾天回診醫師建議可以動手術,但費用好像說要15萬多,或者用健保的手術方式,有找到以前保的南山保單,是否能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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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保單規劃
年齡:26 職業:辦公室  最近想規劃一下保單正在繳費的保單有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D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樂活智選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想把還本終身保險減額繳清補上其他醫療險 意外險(全球人壽的XHB或台灣人壽HNRC? )不知道主約要選擇什麼 希望有人能提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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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女/保單健檢
30歲女 無體況 台中 先前家人幫我保南山,有意規劃其它公司的實支實付請大家幫我看有哪些不足或重複的能夠刪減、移動的部分, 謝謝.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CAB)南山人壽超醫靠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HSDB)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NAI)南山終身醫療保險(20PHI)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MN)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PAR)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NSIR75)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T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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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新婚備孕女 保單建議
剛新婚備孕才想到要把10年前購買的保單(如下)做完善的增補,在此想請教各位專家的建議與推薦需補強哪些。另外,一年前在婦科門診有發現小子宮肌瘤,但醫師沒有做任何處置及給藥,不知是否會影響後續投保。感謝大家!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 NDDB|20萬 20年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MN |3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 1000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 計畫10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 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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