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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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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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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樣本)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剖腹產之給付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71819718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日
(87)南壽研字第 0 五六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五日
(95)南壽研字第 05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三十日
(95)南壽研字第 15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都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
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
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家庭成員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本人」係指主契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被保家庭成員」係指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子女,以其姓名記載於要
保書上或隨後批註於本保單上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未婚之出生滿十五天且已出院而未滿二十三歲
之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重大手術」係指附表一中所列之手術項目。
第三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
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
者,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 四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
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第 五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証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逐年繼續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續保之年齡,最高為七十四歲;其子女續保之年齡,最高為二
十二歲。
第 七 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家庭成員所屬
年齡重新計算
(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
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家庭成員身
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
行終止。
第 八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理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九 條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隨同停止。本附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
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之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
日午夜十二時起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
第 十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行使解除權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本附約
於有下列情形時,自動終止:
一、主契約撤銷、解除或終止。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效力終止後,如有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未住院但
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四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家庭成員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給付的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
金。但依第二十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治療時,本公司
按被保家庭成員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
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日
最高不得超過附表二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
限額計算本項之保險金: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家庭成員有入住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本公司於附表二所列「每
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二倍內計付第一項所列之費用,但最高以七日為限,未滿
七日時,以實際入住天數計算。非屬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或入住加護病房逾七日之期
間,則仍依附表二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計付第一項所列之費用。
倘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行外科手術治療時,
其住院期間,本公司於附表二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一.五倍內計付第
一項所列之費用。但如被保家庭成員有入住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其「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依前項約定辦理,其餘住院天數之「每日病房費用保
險金限額」依本項約定辦理。
前三項「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合
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十六條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治療時,本公
司按被保家庭成員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中,醫院實際收取之超出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之部份計付「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但被保家庭成員於同
一次住院期間之「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附表二所列之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限額」,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項
之保險金:
一、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二、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
三、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四、化驗室檢驗。
五、心電圖。
六、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物理治療。
八、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九、X光檢查但不包括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十、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十一、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十二、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十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十五、因第二條之傷害而接受急診醫療並住院治療者,於辦理住院手續前之急診醫療費
用,惟每次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十六、指定醫師(但依第十八條申請剖腹產給付者,本公司不給付本款費用)。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治療,且於同
一次住院期間接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手術時,本公司於附表二「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
手術費保險金限額」之三倍內計付第一項所列之費用。
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在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或在同一手
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如其中一項手術為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手術者,僅得依
第二項之約定請求。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至醫院急診未住
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其急診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
付「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惟每次給付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第十七條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之給付
倘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治療,於其
住院治療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療時,本公司按其門診實
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惟以每日一次門診、每次給付金額最
高新台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治療時,其出院後二週內之門診醫療費用
依前項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剖腹產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產而以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剖腹生產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約
定給付保險金,不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前段之除外事由:
一、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
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
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二、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
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二)胎兒頭皮酸鹼
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三、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二)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三)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四)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四、胎位不正。
五、多胞胎。
六、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七、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八、分娩相關疾病:
(一)前置胎盤。
(二)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三)胎盤早期剝離。
(四)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五)母體心肺疾病:
1.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2.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3.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第十九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給付,於被保家庭成員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家庭成員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第十五條
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 廿 條 投保時已投保其他保險而未通知者之處理方式
被保家庭成員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司,則對同
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
任。但本公司依被保家庭成員住院日數,按日給付附表二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
額」。惟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第廿一條 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後保險金的給付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倘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或傷害仍住院治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金至被保家庭成員出院為止,惟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五條至
第十九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或第二十條約定之最高給付日數。
第廿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療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
過六小時(含)以上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家庭成員本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家庭成員本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本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醫療超過六小時(含)以上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附屬品之給付,每項(不含義肢、義眼)
最高以各被保家庭成員所投保之單位計劃數乘以新台幣二百元所得之數額為
限,同一意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不得超過各被保家庭成員所投保
之單位計劃數乘以新台幣一千元所得之數額。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廿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本附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家庭成員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表。
受益人申請第二十條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家庭成員出具診斷書)。
受益人因有第十八條情形而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除前二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外,另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產程報告書。
二、超音波報告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家庭成員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四條 被保家庭成員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離婚。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結婚。
三、被他人收養或認領。
四、終止收養或已無繼子女關係。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責任,除有第二十一條約定外,於
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起自動終止。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後,其應繳保險費即不
用繳付,如已繳付,仍不發生效力,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不生效力保險費全額退還。
第廿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家庭成員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家庭成員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本人之真實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子女之真實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
者,本附約對該被保家庭成員部份無效,已繳之該部份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至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四家行局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四家行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家庭成員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如被保家庭成員中之配偶或子女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領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
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本人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領保險
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應得主契約保險金之身故受益人。
第廿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八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及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 卅 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之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
適用。
附表一
重大手術定義表:
一、腹腔
1.腸切除
2.胃切除
二、截肢術
1.自髖關節處截斷大腿
三、乳房
1.根治切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兩側乳房切除術
四、胸腔
1.完整之胸廓成形術
2.肺部或部份肺之切除
五、耳部
1.一側或兩側開窗術
2.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
六、眼部
1.視網膜剝離複接合術
七、生殖泌尿系統
1.腎摘除
2.腎固定
3.攝護腺全切除-用切開手術(全部操作)
4.因癌症而行之子宮切除術
5.以切開手術切除腎、輸尿管或膀胱之腫瘤或結石
八、甲狀腺腫
1.取除甲狀腺包括一切手術期
九、關節與脫臼
1.關節切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肩、髖或脊椎關節
十、直腸
1.惡性腫瘤之根治手術(全部手術期)包括腸造瘻
十一、臚腔
1.切開腦腔,但穿顱術及穿刺術不計
附表二
每一單位計劃最高保險金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新台幣 100 元整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新台幣 5,000 元整
**最高保險金限額按單位計劃數比例提高
附表: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總保費率表
男性
計劃數 1~19,每單位計劃年繳總保費率為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35 歲以下 36~45 歲 46~55 歲 56~65 歲 66~75 歲
費率(每單位) 210 263 315 344 525
計劃數 20、23、25、30 之年繳總保費為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計劃數
35 歲以下 36~45 歲 46~55 歲 56~65 歲 66~75 歲
20 4,116 5,145 6,174 6,750 10,290
23 4,685 5,856 7,028 7,684 11,713
25 4,988 6,234 7,481 8,180 12,469
30 5,670 7,088 8,505 9,299 14,175
女性
計劃數 1~19,每單位計劃年繳總保費率為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35 歲以下 36~45 歲 46~55 歲 56~65 歲 66~75 歲
費率(每單位) 265 331 397 492 662
計劃數 20、23、25、30 之年繳總保費為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計劃數
35 歲以下 36~45 歲 46~55 歲 56~65 歲 66~75 歲
20 5,186 6,483 7,779 9,653 12,965
23 5,903 7,379 8,855 10,987 14,758
25 6,284 7,855 9,426 11,697 15,711
30 7,144 8,930 10,716 13,297 17,861
子女總保費費率同 35 歲以下男性費率。
半年繳保險費 = 年繳保險費×0.52
季 繳保險費 = 年繳保險費×0.262
月 繳保險費 = 年繳保險費×0.088
3 630 789 945 1,032 1,575
5 1,050 1,315 1,575 1,720 2,625
7 1,470 1,841 2,205 2,408 3,675
10 2,100 2,630 3,150 3,440 5,250
15 3,150 3,945 4,725 5,160 7,875
20 4,116 5,145 6,174 6,750 10,290
25 4,988 6,234 7,481 8,180 12,469
30 5,670 7,088 8,505 9,299 14,175
3 795 993 1,191 1,476 1,986
5 1,325 1,655 1,985 2,460 3,310
7 1,855 2,317 2,779 3,444 4,634
10 2,650 3,310 3,970 4,920 6,620
15 3,975 4,965 5,955 7,380 9,930
20 5,186 6,483 7,779 9,653 12,965
25 6,284 7,855 9,426 11,697 15,711
30 7,144 8,930 10,716 13,297 17,861
註:
1. 子女之年繳保險費率同 35 歲以下男性費率。
2. 半年繳為年繳×0.52,季繳為年繳×0.262,月繳為年繳×0.088。
男性
35歲以下 36-45歲 46-55歲 56-65歲 66-74歲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各計劃數年繳保險費率)
   年齡
計劃數
   年齡
計劃數
女性
35歲以下 36-45歲 46-55歲 56-65歲 66-74歲
(停售)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請問此保險是否包含門診受術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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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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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是正本還是副本理賠?
請問一下,我上網查了都說是副本理賠,但是我送理賠申請書卻說要正本!所以到底實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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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HSD)」 自負額是什麼意思? B型門診手術費(最高)65,000 元 ,C型門診手術費(最高)90,000 元 ,為什麼C型還比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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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
對「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有興趣可以附加在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主約) 嗎?有無業務可以協助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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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V.S.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跟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1) 的差別在哪? 如果都是以HS-10為例,保障差在哪我自己比較後發現差不多保費卻差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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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備感依靠住院醫療、南山人壽實踐幸福住院醫療 哪個好
1、台新人壽備感依靠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HXB計劃20 2、南山人壽實踐幸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HS A型 住院雜費皆20萬 門診手術4萬、3萬 手術項目多寡:南山勝 住院手術皆不限制2.2.7 門診手術限2.2.7、3.3.4、及附表 請問以上哪個商品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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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HS拔智齒理賠問題
這張保險到外科醫院拔智齒有賠償嗎?剛剛去看醫生有四顆智齒,醫生說兩科門診可以拔,兩顆可能要到外科醫院手術去拔。有看一下附約,可是看不太懂><...有大大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感謝萬分中秋愉快https://www.nanshanlife.com.tw/PublicWeb/About/PublicInfo/pdf/Products/rule/HS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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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
對「三商美邦人壽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有興趣C計畫中 想請問保單內容中門診手術最高理賠是八萬七千五百元嗎?還是自負額部分是自己要負擔嗎這麼是包含門診手術和雜費嗎 ?還是單純只有手術呢? 以及226 227條款的問題是只賠手術嗎還是處置都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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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終身醫療保險
下圖是家人的保單,經查詢好像已經停售了,不知道是有類似的產品可以推薦,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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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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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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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
請問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計劃三是如何理賠門診手術呢?假如手術費是8萬,是以20萬去乘手術表?還是以手術費8萬去乘手術表呢?還有請問門診手術有賠門診雜費嗎?請問門診雜費是賠多少錢呢?請問是手術費以後的花費都算是雜費嗎?雜費是花多少賠多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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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請問 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有開放配偶加保附約嗎#眷屬附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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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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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HX)
對「台新人壽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HX)」有興趣對「台新人壽失能照護久久健康保險附約 (SDR)」有興趣醫療實支實付請跟我聯絡 0967146368 包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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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是一年一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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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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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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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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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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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溢同安心2手術醫療保險
請問南山人壽溢同安心2手術醫療保險 沒住院的手術會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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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NHR1)
各位板大好想請問我太太生產需要剖腹,看了她的保單有這張是21單位看了附表有換算內容如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310元家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 4620元燒燙傷醫療費用保險金 : 6930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184800元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 1386元手術費用保險金 : 115500元手術出院療養保險金:34650元看了手術附表-剖腹手術是86%(所以是手術費用保險金115500X86%=99330元額度嗎)另外想請問如果住院5天給付內容是有哪些?保單文謅謅有點不好理解,煩請各位,萬分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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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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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目前有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但只有M10  覺得不足,若想要加強實支實付!!會建議直接在國泰增加WV4和B93加強嗎?或者在其他保險公司做加強 有推薦的嗎??又或者把原本的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解掉直接換別間?想找個CP較高的方法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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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停售)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9/01/01 ~ 已停售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8/12/3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103/05/01 ~ 104/08/03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2/03/01 ~ 103/04/30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101/07/01 ~ 102/02/28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1/01/01 ~ 101/06/30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9/01 ~ 100/12/3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99/03/05 ~ 99/08/3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8/06/15 ~ 99/03/04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11/14 ~ 98/06/14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9/22 ~ 97/11/13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5/26 ~ 97/09/2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2/29 ~ 97/05/25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2/28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1/01 ~ 96/08/3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05/25 ~ 95/12/3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95/01/01 ~ 95/05/24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87/04/03 ~ 94/12/31
(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銷售期間
87/01/10 ~ 8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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