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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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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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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住院醫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有效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
剖腹產之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中華民國八十七四月三日奉財政部
台財保第 871819718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 十一月十日
(87)南壽研字第 0 號函備查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住院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約(以下簡稱主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是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自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
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受三十日的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及財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
為目的之醫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家庭成員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
時,經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本人」係指主約保單面頁所載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被保家庭成員」係指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及子以其姓名記載於要
保書上或隨後批註於本保單上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係指被保險人本人未婚之出生滿十五天且已出院而未滿二十三歲
之子、繼子、養子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本附約所稱「重大手術」係指附表一中所之手術項目。
第三條 住院次之計算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住
院治療兩次以上時,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
者,其各項保險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
第四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者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
約當年度保單週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
十二時起生效,以主約當年度保單週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
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時起或
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
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
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証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繼續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本公司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續保之最高為七十四歲其子續保之最高為二
十二歲。
第七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費依續保當時被保家庭成員所屬齡重新計算
(如附表)。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財政部申請調整各齡之保險費經核准後將新費通知
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計算保險費得針對個別被保險家庭成員身體
況調整之要保人如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其保險效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
終止。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附約的停效與
約效停止時本附約效亦隨同停止本附約效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主
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申請效。
前項之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當
日午夜十二時起恢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
任。
第十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使解除權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人。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於有下情形時,自動終止:
一、主約撤銷、解除或終止。
二、主約經申請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效終止後,如有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按日退還之。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本公司依
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第十四條 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家庭成員已獲得社會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給付的部份本公司予給付保險
但依第十九條申「住院費用補償保險」者,在此限。
第十五條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治本公司按被保
家庭成員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於社會
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各項費用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但每日最高得超過附
表二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項之
保險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費。
被保家庭成員有入住加護病房治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本公司於附表二所「每
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之二倍內計付第一項所之費用但最高以七日為限未滿
七日時,以實際入住天計算。非屬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或入住加護病房逾七日之期
間,則仍依附表二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計付第一項所之費用。
倘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施外科手術治時,
其住院期間本公司於附表二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之一.五倍內計付第
一項所之費用但如被保家庭成員有入住加護病房治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依前項約定辦其餘住院天「每日病房費用保
限額」依本項約定辦
前三項「每日病房費用保險」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合計最多以三百十五天為限。
第十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治本公司按被
保家庭成員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各項費用中醫院實際收取之超出社會保險給付
之部份計付「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但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
間之「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得超過附表二所「醫院各項
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限額」,超過該限額者,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項之保險
一、手術室、治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二、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
三、敷、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四、化驗室檢驗。
五、心電圖。
、基礎代謝檢查。
七、物
八、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九、X光檢查但包括X光治、鐳治或同位素等治
十、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十一、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十二、往醫院之救護費。
十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十五、因第二條之傷害而接受急診醫住院治者,於辦住院手續前之急診醫
費用,惟每次給付額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指定醫師(但依第十八條申請剖腹產給付者,本公司給付本款費用)。
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治且於同一次住
院期間接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手術時本公司於附表二「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
保險限額」之三倍內計付第一項所之費用。
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在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外科手術或在同一手
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如其中一項手術為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手術者僅得依
第二項之約定請求。
第十七條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之給付
倘被保家庭成員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治於其住院治
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本公司按其門診實際支出
之醫費用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惟以每日一次門診每次給付額最高新台
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治其出院後二週內之門診醫費用
依前項約定辦
第十八條 剖腹產之給付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剖腹生產而以
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剖腹生產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五條及第十條之約定給付
保險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前段之除外事由:
產程過長(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形下子宮頸開口超過二小時仍未再擴張或在
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頭仍未下或分娩潛伏期超過十小時以上子宮仍未完全
擴張者)。
胎兒窘迫(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胎兒心跳嚴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
測定值少於
PH7.2
)。
三、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四、胎兒水腦症。
五、多胞胎。
、胎位正(額位、臀位或橫位者)。
七、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八、骨盆嚴重變形。
選擇性之剖腹生產如前胎剖腹生產懼產痛或擇吉時等而施之剖腹生產本公
負給付保險責任。
第十九條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治而未向本公司申請第十五條至第
十八條之各項保險本公司依被保家庭成員住院日按日依附表二「每日病房
費用保險限額」給付「住院費用補償保險惟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最多以三百
十五天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未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住院治本公司依被保家庭成員住院
按日依附表二「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限額」給付「住院費用補償保險」。
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最多以五十天為限。
前二項「住院費用補償保險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多以三百十五天
為限。
被保家庭成員有第三條約定之情形而先前已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向本公司請求各
項保險給付者因同一事故再次入院時僅得再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請求其再次
入院之各項保險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得超過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約
定之最高給付額。
被保家庭成員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申本條保險後,得再向本公司請求第十五條至
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給付。
第廿條 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後保險的給付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倘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
疾病或傷害仍住院治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至被保家庭成員出院為止惟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得超過第十五條至
第十八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額或第十九條約定之最高給付日
第廿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醫本公司負給付保險
責任:
一、被保家庭成員本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家庭成員本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本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之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在此限。
二、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附屬品之給付,每項(含義肢、義眼)最高以
各被保家庭成員所投保之單位計劃乘以新台幣二百元所得之額為限同一意
外事故最高給付總額(含義肢義眼)得超過各被保家庭成員所投保之單位計
乘以新台幣一千元所得之額。
四、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懷孕、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性或先兆性產、子宮外孕、葡萄胎、
置胎盤胎盤早期剝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住院治
;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在此限。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廿二條 保險的申請
人申請本附約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為醫師時得為被保家庭成員出具診斷
書)。
三、醫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人申請第十九條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家庭成員為醫師時,得為被保家庭成員出具診斷
書)。
人因有第十八條情形而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時,除前二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外,另應檢具下文件:
一、產程報告書。
二、超音波報告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家庭成員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取其病(影)
本。
第廿三條 被保家庭成員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與被保險人本人婚。
被保險人本人之子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身故。
二、結婚。
三、被他人收養或認
四、終止收養或已無繼子關係。
本公司就前述各項喪失資格之被保家庭成員之保險責任除有第二十條約定外於該
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起自動終止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後其應繳保險費即
繳付,如已繳付,仍發生效,惟本公司應將已繳付之生效保險費全額退還。
第廿四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家庭成員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的加算一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家庭成員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被保險人本人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附約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本人之配偶、之真實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齡為
者,本附約對該被保家庭成員部份無效,已繳之該部份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但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至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廿五條 人的指定及變
本附約各項保險的受人為被保家庭成員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如被保家庭成員中之配偶或子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而未申時,則
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本人於身故前,已得依本附約申保險
而未申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應得主約保險之身故受人。
第廿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主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第廿七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及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在保險
單批註批註者,生效
第廿九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
重大手術定義表:
一、腹腔
1.
2.
二、截肢術
1.自髖關節處截斷大腿
三、乳房
1.根治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側乳房除術
四、胸腔
1.完整之胸成形術
2.肺部或部份肺之
五、耳部
1.一側或側開窗術
2.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
、眼部
1.視網膜剝複接合術
七、生殖泌尿系統
1.腎摘除
2.腎固定
3.攝護腺全 開手術(全部操作)
4.因癌症而之子宮除術
5.開手術除腎、輸管或膀胱之腫瘤或結石
八、甲腺腫
1.取除甲腺包括一手術期
九、關節與脫臼
1.關節除、固定、截斷或成形手術 肩、髖或脊椎關節
十、直腸
1.性腫瘤之根治手術(全部手術期)包括腸造
十一、臚腔
1.開腦腔,但穿顱術及穿刺
附表二:
每一單位計劃最高保險限額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 新台幣 100 元整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 新台幣 5,000 元整
**最高保險限額按單位計劃提高。
附表:
南山住院醫保險附約總保費
男性
計劃 119,每單位計劃繳總保費為             單位:新台幣()
35 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5
(每單位) 210 263 315 344 525
計劃 20,23,25,30 繳總保費為                 單位:新台幣()
計劃
35 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5
20 4,116 5,145 6,174 6,750 10,290
23 4,685 5,856 7,028 7,684 11,713
25 4,988 6,234 7,481 8,180 12,469
30 5,670 7,088 8,505 9,299 14,175
計劃 119,每單位計劃繳總保費為             單位:新台幣()
35 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5
(每單位) 265 331 397 492 662
計劃 20,23,25,30 繳總保費為                單位:新台幣()
計劃
35 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5
20 5,186 6,483 7,779 9,653 12,965
23 5,903 7,379 8,855 10,987 14,758
25 6,284 7,855 9,426 11,697 15,711
30 7,144 8,930 10,716 13,297 17,861
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 0.52
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 0.262
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 0.088
   年齡
計劃數 35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4
3 630 789 945 1032 1575
5 1050 1315 1575 1720 2625
7 1470 1841 2205 2408 3675
10 2100 2630 3150 3440 5250
15 3150 3945 4725 5160 7875
20 4116 5145 6174 6750 10290
25 4988 6234 7481 8180 12469
30 5670 7088 8505 9299 14175
   年齡
計劃數 35歲以下 36-45 46-55 56-65 66-74
3 795 993 1191 1476 1986
5 1325 1655 1985 2460 3310
7 1855 2317 2779 3444 4634
10 2650 3310 3970 4920 6620
15 3975 4965 5955 7380 9930
20 5186 6483 7779 9653 12965
25 6284 7855 9426 11697 15711
30 7144 8930 10716 13297 17861
註:
1.子女之年繳保險費率同35歲以下費率。
2.半年繳為年繳×0.52,季繳為年繳×0.262,月繳為年繳×0.088
南山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各計劃數年繳保險費率)
男性
女性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 回應 6
請問已投保南山附約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保額 1,000   年繳 2,900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  保額 30,000  年繳 765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  1,000,000  年繳 1,460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被保險人 計劃 7   年繳 2,205  以上附約是否需要調整...請提供意見...謝謝!!
· 回應 9
附約實支解約會影響主約保險金權益?
主約:南山年年春還本終身保險(繳費期滿)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一年繳)想請問如果將南山HS解約會影響主約保險金權益嗎?(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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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生牙手術
多生牙手術 目前僅有知道會門診手術~目前已有產生電腦斷層的費用$3000多到時候會有門診手術的費用無法住院不知道有沒有手術的理賠,前後門診算嗎?南山人壽溢同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HPSI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 NPHI 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1HI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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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實支實付
對「臺銀人壽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Q)」有興趣我的實支實付是南山人壽(一張102年,一張105年),若要理賠南山人壽只收正本收據一張即可,請問台銀人壽的保險我是否能買?補充: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分別是102年及105年購買)我當然還有其他險種,但目前只針對實支實付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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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男生保單健檢
目前保單是這樣,近期家人出現甲狀腺乳突癌,所以把家裡的保單拿出來,45歲男生目前也沒有體況,工作是一般的軟體工程師,待辦公室內勤,台灣人壽是近年保的,這個大概就知道保些什麼,南山是早期家中長輩保的,說真的,實在有些看不懂在保什麼,請問有利害的大大和我們說一下,南山這些保險的內容是什麼嗎?大概保了什麼嗎?另這些是目前的保單,還有什麼缺的需要再加強的嗎?請利害的大大幫我看一下,提個建議,一樣目前不考慮儲蓄險/投資型/基金保單這類,因為邁向四十幾歲了,只想在沒有體況的情況下,先加強醫療的部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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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詢問,有南山保單
家中長輩男性65歲,有在吃攝護腺肥大的藥,這幾天回診醫師建議可以動手術,但費用好像說要15萬多,或者用健保的手術方式,有找到以前保的南山保單,是否能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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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保單規劃
年齡:26 職業:辦公室  最近想規劃一下保單正在繳費的保單有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D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南山人壽樂活智選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想把還本終身保險減額繳清補上其他醫療險 意外險(全球人壽的XHB或台灣人壽HNRC? )不知道主約要選擇什麼 希望有人能提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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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女/保單健檢
30歲女 無體況 台中 先前家人幫我保南山,有意規劃其它公司的實支實付請大家幫我看有哪些不足或重複的能夠刪減、移動的部分, 謝謝.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CAB)南山人壽超醫靠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HSDB)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NAI)南山終身醫療保險(20PHI)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MN)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PAR)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NSIR75)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T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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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新婚備孕女 保單建議
剛新婚備孕才想到要把10年前購買的保單(如下)做完善的增補,在此想請教各位專家的建議與推薦需補強哪些。另外,一年前在婦科門診有發現小子宮肌瘤,但醫師沒有做任何處置及給藥,不知是否會影響後續投保。感謝大家!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 NDDB|20萬 20年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AMN |3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 1000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 計畫10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PAR| 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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