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居家療養附加條款
(樣本)
居家療養保險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財保第 841491912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
(104)南壽研字第 18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重大傷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重大傷病」係指以下所列「疾病」或「傷害」:
一、須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二、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未經治療,成人血紅素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血紅
素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四、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五、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六、接受心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七、小兒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之併發
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八、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九、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使用正壓或負壓呼吸器至少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
至少六小時,其雖經一段時間治療,但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
面仍未達穩定狀態。)
十、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而需要長期靜脈營養治療者。
十一、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
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十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十三、先天性新陳代謝疾病。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所稱重大傷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一);其各款定
義係採全民健康保險法重大傷病之定義。
第一項約定之各款「疾病」,除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外,均適用本附約第二條「疾病」定義之
約定,且如本附加條款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是指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
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所發生之疾病。
第二條 居家療養保險金額
居家療養保險金額依被保險人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險單首頁或保單批註欄之金
額為準。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者,以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的始日,以本附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加條款之終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
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本附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加條款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