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之約定,且如本附加條款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是指本附加條
款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所發生之疾病。
第二條 居家療養保險金額
居家療養保險金額依被保險人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險單首頁或保單批
註欄之金額為準。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者,以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的始
日,以本附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加條款之終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之始日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本附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
為本附加條款之終日。
第四條 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
院」診療,且已「住院」診療時,其出院後,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居家療養保
險金」:
一、 被保險人因重大傷病「住院」者,本公司按其所投保單位之「居家療養保險金
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如是首次「住院」,雖其實際「住院日數」
未滿三十日(含),本公司仍按其所投保單位之「居家療養保險金額」的三十
倍給付。
二、 被保險人非因重大傷病「住院」者,其出院後,本公司按其所投保單位之「居
家療養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前項同一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前後罹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之病名分類號碼於
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相同者。但因不同次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本公司給付「居家療養保險金」最高以「居家療養保
險金額」的一百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