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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居家療養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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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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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居家養附加條款(樣本)
居家養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八十四三月二十七日奉財政部
臺財保第 841491912 號函核准
本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居家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且於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
附約,而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後,始生效
條 重大傷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重大傷病」係指以下所疾病或傷害:
一、須積極或長期治之癌症。
二、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未經治,成人血紅素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
新生兒血紅素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
三、慢性腎衰竭(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四、需終身治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五、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
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接受心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
七、小兒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經、肌肉、骨骼、肺
臟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以上者)。
八、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到達創傷嚴重程分以上者。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使用正壓或負壓呼吸器至少三十天,每天依
賴呼吸器至少小時其雖經一段時間治但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
床上及生方面仍未達穩定態。)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給予全靜脈
營養已超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營養而需要長期靜脈營養治者。
十一、因潛水、或減壓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症,伴有呼吸、循環或
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者。
十二、先天性凝血因子常。
十三、先天性新陳代謝疾病。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所稱重大傷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標準(詳附表一);
其各款定義係採全民健康保險法重大傷病之定義。
第一項約定之各款疾病除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外,均適用本附約第二條第五項「疾
病定義」之約定且如本附加條款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是指本附
加條款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第二條 養保險
居家養保險額依各被保家庭成員投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記載於保單面頁或保
單批註額為準。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對本附加條款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
開始但要保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已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則溯自交付保險費當
日午夜十二時起開始。
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附約同時投保者,以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加條款的始
日,以本附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本附加條款之到期日。
本附加條款如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
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本附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到期日。
第四條 養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且
已住院治時,其出院後,本公司依下約定,給付「居家養保險」:
被保家庭成員因重大傷病住院者本公司按其所投保單位之「居家養保險額」
乘以實際住院日給付。如是首次住院,雖其實際住院日未滿三十日(含)
本公司仍按其所投保單位之「居家養保險額」的三十倍給付。
二、被保家庭成員非因重大傷病住院者,其出院後,本公司按其所投保單位之「
居家養保險額」乘以實際住院日給付。
前項同一重大傷病係指被保家庭成員前後患疾病或蒙受傷害之病名分號碼於國
際疾病分標準相同者。但因同次意外事故所致者,在此限。
每一保單年度本公司給付「居家養保險計最高以「居家
養保險額」
一百倍為限。
附表一: 重大傷病
一、須積極或長期治之癌症
國際分號碼 項目
140-208
性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
國際分號碼 項目
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常(A 型血友病)
CONGENITAL FACTORⅧDISORDER
286.1
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常(B 型血友病)
CONGENITAL FACTORⅨDISORDER
286.2
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常(C 型血友病)
CONGENITAL FACTORⅩ DISORDER
286.3
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
CONGENITAL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未經治,成人血紅素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血
紅素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
國際分號碼 項目
282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283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284
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四、慢性腎衰竭(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
國際分號碼 項目
585
慢性腎衰竭
CHRONIC RENAL FAILURE
五、需終身治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國際分號碼 項目
710.0
紅斑性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710.1
全身性硬化症
SYSTEMIC SCLEROSIS
714.0
風溼關節炎
RHEUMATOID ARTHRITIS
(符合 1987 美國風溼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風溼關節炎)
、先天性新陳代謝疾病
國際分號碼 項目
243
先天性甲腺功能足症
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255.2
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ADRENOGENITAL SYNDROME
270.1
苯酮
PHENYLKETONURIA
270.4
氨基酸代謝障礙
DISTURBANCES OF SULPHUR-BEARING AMINO-ACID METABOLISM
270.9
有機酸疾病
ORGANIC ACIDURIA
271.0
肝醣貯積症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271.1
半乳血症
GALACTOSAEMIA
272.7
脂肪代謝障礙
LIPIDOSES
277.5
粘多醣症
MUCOPOLYSACCHARIDOSIS
七、二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二燒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二)三燒傷
國際分號碼 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10 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20 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30 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40 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50 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60 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70 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80 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燒傷(948.90 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顏面燒燙傷
國際分號碼 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八、接受心臟、腎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
國際分號碼 項目
V42.0
器官或組織之移植術後,腎臟
KIDNEY OR TISSU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V42.1
器官或組織之移植術後,心臟
HEART OR TISSU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V42.8
器官或組織之移植術後,其他明示之器官或組織(骨髓)
OTHER SPECIFIED ORGAN OR TISSU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996.81
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 OF TRANSPLANTED KIDNEY
996.83
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 OF TRANSPLANTED HEART
996.85
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S OF TRANSPLANTED BONE MARROW
九、小兒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腦性麻痺、早產兒所引起之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
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以上者)
國際分號碼 項目
045.1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343
嬰兒腦性麻痺
INFANTILE CEREBRAL PALSY
344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806
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952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786.09
呼吸窘迫症候群
DYSPNEA AND RESPIRATORY ABNORMALITIS, OTHER
431
腦內出血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772.2
胎兒和新生兒蛛網膜下出血
FETAL AND NEONATAL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十、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到達創傷嚴重程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 16)
十一、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使用正壓或負壓呼吸器至少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小時其雖經一段時間治
,但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床上及生方面仍未達穩定態。)
十二、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或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
超過三十天,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營養,而需要長期靜脈營養治者。
十三、因潛水、或減壓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經系統之
併發症且需長期治者。
國際分號碼 項目
993.3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958.0
空氣栓
AIR EMBOLISM
附表: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居家養保險總保費
(居家養保險新台幣每百元)
* 居家養保險總保費
25 歲以下 157
2630 171
3135 188
3640 207
4145 231
4650 255
5155 285
5660 314
6165 347
6670 382
*有關本附加條款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請閱所附加附約條款第條。
*上表齡係被保家庭成員續保當時所屬保險齡。
*半繳保險費=繳保險費×0.52
季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0.262
月繳保險費 =繳保險費×0.088
年齡 保險費率
25歲以下 157
26-30 171
31-35 188
36-40 207
41-45 231
46-50 255
51-55 285
56-60 314
61-65 347
66-70 382
註:子女保險費率同25歲以下之費率。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居家療養附加條款
(每佰元保額年繳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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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14 ~ 9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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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22 ~ 9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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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6 ~ 9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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