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第 一第 一
第 一 條
條條
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
本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本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
本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依主保險契約依主保險契約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
要保人要保人
要保人
之申請
之申請之申請
之申請,
,,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
。
本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本保險單條款
本保險單條款、
、、
、附著之要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附著之要保書
附著之要保書、
、、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
。
本附約的解釋
本附約的解釋本附約的解釋
本附約的解釋,
,,
,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
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
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
,,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如有疑義時如有疑義時
如有疑義時,
,,
,以作有利於被
以作有利於被以作有利於被
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
。
第 二
第 二第 二
第 二 條
條條
條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
,倘爾後該險金額有所變更
倘爾後該險金額有所變更倘爾後該險金額有所變更
倘爾後該險金額有所變更,
,,
,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
「「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
」。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
、私立及醫療法
私立及醫療法私立及醫療法
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人醫院人醫院
人醫院。
。。
。
第 三
第 三第 三
第 三 條
條條
條
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
。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
生效生效
生效,
,,
,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
,,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
事故事故
事故,
,,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
,若發生保險
若發生保險若發生保險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事故者事故者
事故者,
,,
,視為未撤銷
視為未撤銷視為未撤銷
視為未撤銷,
,,
,本公司仍應
本公司仍應本公司仍應
本公司仍應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
。
第 四
第 四第 四
第 四 條
條條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
,以同意承保時
以同意承保時以同意承保時
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
,本公司仍負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本公司仍負保險
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責任責任
責任。
。。
。
第 五
第 五第 五
第 五 條
條條
條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者,
,,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第二期以後保
第二期以後保第二期以後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險費的交付險費的交付
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
付付
付,
,,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
,
年繳或半年繳者
年繳或半年繳者年繳或半年繳者
年繳或半年繳者,
,,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月繳或季繳者月繳或季繳者
月繳或季繳者,
,,
,則不另為催告
則不另為催告則不另為催告
則不另為催告,
,,
,自保
自保自保
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
受領保險費時受領保險費時
受領保險費時,
,,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逾寬限期間仍未交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付者付者
付者,
,,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
時時
時,
,,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
仍未交付者仍未交付者
仍未交付者,
,,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本公司應以本附約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
、、
、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
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
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併
計算之總和
計算之總和計算之總和
計算之總和(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同時自動墊繳本附約
同時自動墊繳本附約同時自動墊繳本附約
同時自動墊繳本附約、
、、
、主契約及
主契約及主契約及
主契約及
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
、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
、、
、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批註條款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
。但
但但
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
,自寬
自寬自寬
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
開始償付利息
開始償付利息開始償付利息
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
,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
。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
十日仍不交付時十日仍不交付時
十日仍不交付時,
,,
,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停止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停止。
。。
。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
,本附約亦同時停
本附約亦同時停本附約亦同時停
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止效力止效力
止效力,
,,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
,
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
。。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
,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
。。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
。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
,本公司得拒絕其
本公司得拒絕其本公司得拒絕其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復效復效
復效。
。。
。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
者者
者,
,,
,視為同意復效
視為同意復效視為同意復效
視為同意復效,
,,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
,開始恢復其效
開始恢復其效開始恢復其效
開始恢復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