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且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附約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
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
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附約同,但保險
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且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附約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本附約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
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
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期滿時給付的
「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
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 申請改換本附約為其他壽險
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要保人得向
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改換為不含「重大疾病」給付之不分紅終身壽險或不分紅養老
壽險保險單,其保險金額以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為限,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五萬元。
自本附約始期日起至本附約終期日前五年申請改換者,要保人不須檢附被保險人之可
保性證明或健康證明,超過前述申請改換期限者,要保人應檢附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
或健康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改換。
新保險單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保險契約始期,其保險費將按申請改換本
附約為其他壽險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並依主契約上註明之醫務查定等級及根據本公司
當時之保險費率計算之,且本公司將繕發新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倘本附約改換為他種新保險單後,欲附加其他附約者,要保人應檢附被保險人之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