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第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且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附約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附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
「變更當時本附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主契約要保人申請辦理主契約減額繳清保險時,視同本附約要保人同時申請改保「減
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不受理本附約單獨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且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附約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本附約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本附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
「變更當時本附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主契約要保人申請辦理主契約展期定期保險時,視同本附約要保人同時申請本附約改
保「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不受理本附約要保人單獨申請改保「展期定期保險」。
第十九條 申請改換本附約為其他壽險
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遭受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得向本
公司申請,將本附約改換為不含「重大疾病」給付之不分紅終身壽險或不分紅養老壽
險保險單,其保險金額以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為限,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五萬元。自
本附約始期日起至本附約終期日前五年申請改換者,要保人不須檢附被保險人之可保
性證明或健康證明,超過前述申請改換期限者,要保人應檢附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或
健康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改換。
新保險單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保險契約始期,其保險費將按當時被保險
人之年齡並依主契約上註明之醫務查定等級及根據本公司當時之保險費率計算之,且
本公司將繕發新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倘本附約改換為他種新保險單後,欲附加其他附約者,要保人應檢附被保險人之可保
性證明或健康證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附加。
第 廿 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
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