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
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
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
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第一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
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
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