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
核准日期:90 年 12 月 14 日
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年 1 月 22 日
修正文號: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6 年 8 月 31 日
全球人壽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附加條款 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
。」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終身型壽險主契約,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
註於本契約保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全球人壽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公司各種終身壽險主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一部份。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面頁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
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同一被保險人就投保本公司所有有效並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壽險契約每日可申領之金額,
其金額為當年度身故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元,本公司得視當時經濟狀況調整該限
額。
第三條【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
司按「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