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共 6 頁 銷售日期:107 年 9 月 10 日
第九條【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足以證明符合附表特定疾病定義之相關文件,如醫院診斷書、住院證明、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申領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殊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直接或間接由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或與 HIV 相關之因素或病
症所致成本附約第二條定義之「特定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無息返還所有經過年度已繳付之
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及續保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主契約保
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
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本附約
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比照前項處理方式,就該被保險人解除本附約。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