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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幼幼安康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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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04990 號函
核准日期:94 11 14
全球人壽幼幼安康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特定疾病保險金、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幼幼安康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子女其投保年齡為 1 足歲至 14 可保證續保至 21
本附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以後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附表
定義之疾病。但病理切片日或檢驗日在三十天之內,醫院診斷確定日於三十天之後,不在本附約所稱「特定疾
病」範圍內。續保日及復效日起發生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附表定義之疾病,不受三十日限制。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特定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
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生效,並以主契約
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但本附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一歲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
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主契約停止效力後,本附約同時停止效力。本公司並按未經過期間比例計算返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第七條【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因主契約申請復效或主契約仍然有效的情形下申請復
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其保險費
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第八條【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本附約第二條定義之「特定疾病」者,
本公司按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足以證明符合附表特定疾病定義之相關文件,如醫院診斷書、住院證明、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直接或間接由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或與 HIV 相關之因素或病
症所致成本附約第二條定義之「特定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無息返還所有經過年度已繳付之
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受益人。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並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期間比例計算已經過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罹患第二條定義之「特定疾病」而身故時。
主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應以下列方式處理: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本附約若依約定持續繳費將繼續有效,可保證續保至本附約被保險人 21 歲止。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本附約將有效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主契約終止契約時附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本附約有未到期保險費則有效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三條【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主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七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
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特定疾病定義
項目名稱 定義(註)
1.嚴重氣喘
Severe Asthma
1.急性嚴重氣喘:因嚴重氣喘之急性發作,經小兒專科醫師指
示必須住院並連續接受呼吸治療機器至少四小時才得以控制
病情。
2.慢性嚴重氣喘:以下情形至少必須符合三種:
(1)經小兒專科醫師指示,必須每日服用類固醇
(Corticosteroids)以控制氣喘且持續達六個月以上。
(2)經小兒專科醫師確認出現 Harrison 氏溝狀胸腔缺陷。
(3)經小兒專科醫師認定由於氣喘以致出現明顯成長遲緩的
情形。所謂明顯成長遲緩,指氣喘兒童之身高低於同性
別、同年齡兒童標準之第三百分位值(3
rd
percentile)以
且有記錄證明其先前在一歲(含)以上之例行身高檢
查時曾在同性別同年齡兒童標準之第五百分位值5th
percentile)以上。
(4)
經小兒專科醫師指示過去兩年內因急性氣喘發作平均
每年住院達三次以上,每次至少住兩個晚上。
(5)尖峰呼氣流速Peal expiratory flow rate, PEFR有明顯且
持續之缺陷依小兒專科醫師之診療顯示其最大的尖峰
呼氣流速低於同年齡、同性別、同身高兒童之預測值的
80並且在過去十二個月中上述診斷記錄至少要有四
次以上,每次記錄間隔不少於一個月。
2.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
Insulin Dependent Diabetes
Mellitus
由內分泌專科醫師診斷必須完全持續依賴外來胰島素以維持
生命。且其依賴外來胰島素情形至少持續達六個月以上。
3.白血病
Leukaemia
白血病又稱血癌是一種造血組織的惡性疾病製造血液的
骨髓或淋巴腺有惡性的轉變,引致白血球無限制的增殖。
白血病之明確診斷,必須依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紀錄來確
認。
4.骨髓移植
Bone Marrow Transplant
經醫師診斷必須以骨髓移植手術治療並確實接受移植骨髓之
手術。
5.風濕性心瓣疾病
Rheumatic Fever With
Valvular Impairment
由小兒專科醫師依照Jones修正標準The revised Jones criteria
診斷為急性風濕熱且由心臟專科醫師透過心瓣功能定量調查
Quantitative investigation of the valve function確認至少有一
個或多個因風濕熱引起之輕度心臟瓣膜閉鎖不全之症狀。
6.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
Kawasaki Disease with
Heart Complications
由小兒專科或心臟專科醫師診斷必須有心臟超音波檢查並顯
示其冠狀動脈有擴張或有動脈瘤之情形且該情形於初次診斷
之後至少持續存在六個月以上。
7.史底耳氏病
Still’s Disease
由風濕病專科醫師診斷為青少年慢性關節炎之嚴重狀態在下
列部位中有三項以上其關節遭到破壞並造成臨床檢查之嚴重
形:手、腕、肘、膝、髖、腳踝、頸椎或蹠骨(腳掌骨)關節。
關節炎症狀必須持續至少一年。
註:若被保險人已年滿十四歲,則有關本定義中須小兒專科醫師指示或診斷部份,可改由其
他適當之專科醫師替代。
全球人壽幼幼安康健康保險附約
總保費率表
(年繳每萬元保額)
首期年繳總保費
31.4
續期年繳總保費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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