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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AX)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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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0890750460 號函
核准日期:89 5 2
備查字號: (92)全球壽()字第 122401
備查日期: 92 12 24
全球團體住院醫療保險(AX) 給付項目:病房費用保險金、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其家屬。
一、 本契約所稱「家屬」是指團體成員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的父母。
三、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的配偶。
四、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的二十三歲以下未婚之親子女、養子女及繼子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左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投保限
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被保
險人雖未住院,但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仍就其門診手術當日的醫療費用,按前段約定給付各項
保險金。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按要保人的危險程度,每一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及其投保限額計算
保險費的總和。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異動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
補交或返還。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或申請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團體成員參加保險時,必需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團體成員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
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團體成員的家屬自團體成員參加本保險之日起取得參
加本保險的資格;於團體成員參加本保險後始成為團體成員的家屬者,自具備家屬身份之日起取得參加本保險
的資格。家屬參加本保險應自取得參加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三十日後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
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
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其家屬亦自動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契約對家屬之效力即終止團體成員的父
母、配偶及子女於喪失家屬身份時,亦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契約對該家屬之效力即終止。
前三項情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補收或退還該被保險人當期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六個月後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喪失資格之日
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限額的個人健康保險契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原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75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
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請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蒙受第五條約定之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住院所實際支付之病房
費核付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其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治療時於加護期間或燒燙傷處理中心期間「每
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提高為原限額之三倍。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其加護病房及燒燙傷處理中心病房的給付天數合計最高以十五日為限;含加護病房及燒燙
傷處理中心病房之合計住院給付天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蒙受第五條約定之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手術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住院(含住
院前七天及出院後十五天內的門診)或門診手術所實際支付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其每次住
院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示用藥及處方藥。
三、血液。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社會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七、膳食費、護理費(不含特別護士費)及醫師診察費。
因意外傷害事故需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之費用但每項費用不得超過貳仟
元,且每次事故每項以給付一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該次住院天數為三十一(含)天以上六十天以下時本項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二倍如該次住院天
數為六十一天以上九十天以下時提高為原限額的三倍如該次住院天數為九十一天以上一百八十天以下
提高為原限額的四倍如該次住院天數為一百八十一天以上三百六十五天以下時提高為原限額的五倍
前項提高之限額適用於該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全程實際支付的第一項各款費用。
第十六條【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蒙受第五條約定之事故而住院診療或門診手術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含住
院前七天及出院後十五天內的門診)或門診手術所實際支付各項手術費用核付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
契約「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
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本。
第十七條【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
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社會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係以具有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承保,如未以該身份接受治療或未至該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
項費用未獲該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範圍內按第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定額給付方式的選擇】
被保險人於申請給付保險金時,除得依第十四條至十六條之約定以實支實付方式請求給付各項費用保險金外,
亦得依本條之約定以定額給付方式請求給付「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金」,但兩種方式僅得擇一行使。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為其投保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
前項關於「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住院日數之限制及住院次數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及
第十七條之約定。門診手術視為住院一日。
第廿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左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左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廿二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選擇定額給付方式時不需檢附)
第廿三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四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廿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
第廿六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三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
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九條【經驗退費】
保單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得以該保單年度之保費收扣除營業費用(包括稅金承保行政業務成本等等)
理賠金額與準備金、前期虧損,計算盈餘,並按要保單位被保險人人數及保單年度訂定退費比率,提供經驗退
費。(詳附件)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率
皮膚
47.
顴骨復位術
42%
1.皮膚惡性腫瘤切除 84% 48.肌腱手術 56%
2.植皮術(直徑5公分以上) 84% 49.韌帶手術 48%
3.皮瓣手術 90% 50.掌骨肌膜植入術 120%
4.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270% 51.手部、頸部良性腫瘤切除術 30%
二、 乳房 52.瘢痕彎縮成形術(限有顯著運動限制者) 44%
5.部分乳房切除術 28% 53.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64%
6.乳房全切除術 40% 54.骨盤半切斷術 152%
7.乳房腫瘤切除術 17% 55.上、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 96%
8.乳癌根治切除術 92% 56.二指以下斷指再接手術 180%
三、 肌肉及骨骼 57.三指以上斷指再接手術 400%
9.骨髓炎手術 45% 58.手、足斷肢再接術 295%
10.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140% 59.全骨關節、膝關節置換術 144%
11.鎖骨摘除術 48% 60.全肩關節置換術 120%
12.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 37% 61.全肘、腕、踝關節置換術 83%
13.鎖骨骨折固定術 10% 62.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40%
14.肋骨切除術 27% 63.部分關節置換術 108%
15.大腿切斷術 48% 64.全指關節整型術 100%
16.下腿、上臂、前臂切除術 32% 65.顎關節授勳術 75%
17.腕、踝切除術 32% 66.十字韌帶重建術 160%
18.指、趾切除術 20% 67.十字韌帶修補術 64%
19.四肢斷端成形術 17% 68.股、肩、膝人工關節移除 64%
20.指、趾斷端成形術 14% 69.腕、踝、指、趾人工關節移除 28%
21.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12% 70.人工全髖關節、全膝關節再置換 265%
22.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96% 71.惡性骨瘤切除手術 215%
23.撓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8% 72.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 96%
24.肱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6% 73.四肢、髖骨韌帶斷裂重建術 64%
25.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4% 74.半月軟骨部分切除 64%
26.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48% 75.骨盤切除術 240%
27.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5% 76.陳舊性骨折或不癒合手術 160%
28.顎骨斷離切除樹、顎骨骨折手術 44% 77.關節鏡手術 64%
29.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36% 78.骨切開術 96%
30.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04% 79.半月板全切除術 36%
31.股骨假關節手術 112% 四、 呼吸器
32.脛、腓、肱、撓、尺骨假關節手術 72% 80.鼻息肉切除術 10%
33.掌骨、蹠骨、鎖骨假關節手術 48% 81.全部或部分鼻甲切除 20%
34.膝關節重建術 60% 82.鼻中膈手術、黏膜下鼻甲矯正術 65%
35.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50% 83.萎縮性鼻炎手術 36%
36.四肢關節截斷術 48% 84.鼻竇炎手術 80%
37.指、趾關節截斷術 16% 85.鼻腔、副鼻腔惡性腫瘤摘出術 80%
38.股關節、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64% 86.喉切開術 64%
39.肩關節、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8% 87.全喉切開術 160%
40.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4% 88.喉部分切除術 144%
41.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32% 89.喉咽切除術 176%
42.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8% 90.喉腫瘤摘出術 128%
43.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12% 91.胸壁切除術 78%
44.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45% 92.開胸探查術 40%
45.肌腱修補術 37% 93.胸線切除術 72%
46.骨板骨髓內丁拔取術 32% 94.喉頭、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17%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率
95.
胸腔成形術
52% 143.
腹壁惡性腫瘤切除術
48%
96.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104% 144.疝氣修補術併腸切除 63%
97.肺膿瘍手術 32% 145.腹腔內膿瘍引流術 28%
98.胸膜外氣胸術 17% 146.剖腹探查術 20%
五、 循環器 147.腹腔內腫瘤切除術 56%
99.心包膜手術 120% 148.腹腔惡性腫瘤切除併淋巴腺摘除術 120%
100.探查性開心術 164% 149.腎上腺摘除術 104%
101.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194% 八、 泌尿、性器
102.置換永久性節律器 56% 150.腎切除術 96%
103.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230% 151.腎臟固定術 64%
104.兩個瓣膜置換術 302% 152.腎結石手術 96%
105.三個瓣膜置換術 400% 153.腎臟移植手術 104%
106.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78% 154.輸尿管取石術 64%
107.室中隔缺損修補手術 264% 155.輸尿管切除術 80%
108.血管吻合術 64% 156.輸尿管膀胱重建術 100%
六、 造血與淋巴系統 157.膀胱部分切除術 64%
109.脾臟手術 52% 158.膀胱全部切除術 96%
110.根除性淋巴結切除 15% 159.膀胱結石取出術 48%
111.縱膈與橫隔膜手術 48% 160.尿道切開術 18%
七、 消化器 161.陰莖全部切除術 68%
112.扁桃腺手術 28% 162.陰莖惡性腫瘤切除術 128%
113.舌全切除術 76% 163.陰囊水腫切除術 40%
114.食道切除術 110% 164.睪丸切除術 50%
115.食道切除再造術 84% 165.副睪丸切除術 50%
116.食道癌摘除術 84% 166.精索靜脈瘤手術 36%
117.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手術 84% 167.前列腺根治術 112%
118.胃切開術 44% 168.前列腺切除術 80%
119.胃全部切除術 100% 169.腹腔鏡手術 48%
120.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74% 170.陰道切除術 40%
121.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84% 171.子宮頸切除術 24%
122.十二指腸手術 47% 172.子宮肌瘤切除術 48%
123.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腸切除術 80% 173.子宮完全切除術 56%
124.闌尾切除術 32% 174.次全子宮切除術 48%
125.直腸脫出手術 82% 175.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97%
126.直腸癌手術 132% 176.輸卵管切除術 48%
127.腸手術 40% 177.卵巢部分或全部切除術 48%
128.肝部分切除術 68% 九、 內分泌器
129.肝葉切除術-一區域 80% 178.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48%
130.肝葉切除術-二區域 160% 179.次全甲狀腺切除術 104%
131.肝葉切除術-三區域 240% 十、 神經外科
132.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50% 180.腦微血管減壓術 145%
133.肝結石手術 112% 181.頭顱穿洞術 40%
134.膽囊造術 40% 182.顱骨切除術 110%
135.膽囊結石術 62% 183.腦瘤切除 225%
136.膽囊切除術 48% 184.脊椎切斷術 145%
137.總膽管全切除術 80% 185.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120%
138.總膽管切開 50% 186.腦內血腫清除術 152%
139.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術 78% 187.脊髓腫瘤切除術 190%
140.胰臟結石去除術 96% 188.腦下垂體瘤切除 250%
141.胰臟全切除術 118% 十一、聽器
142.胰臟空腸吻合術 72% 189.鼓膜成形術 60%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率
手術名稱
給付百分率
190.
鼓室成形術
108%
191.乳突鑿開術 68%
192.顳骨切除術 104%
193.內淋巴囊手術 96%
194.顱底手術 184%
十二、 視器
195.角膜切開切除、眼球摘除手術 24%
196.眼內前房異物去除術 55%
197.青光眼手術 38%
198.白內障手術 33%
199.移位晶體摘除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240%
200.眼肌移植術 58%
※註: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本公司將依該項手術之難易程度
及實際所支付之費用,參照上表之內容,斟酌核給手術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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