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特定傷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
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照護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
身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
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
始加計一歲。
三、「意害事故」係起之外來突發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規定開業執照並設有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依醫師法規領有師證書並領執業照合法執業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並完成專科醫師,且經衛生
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教學醫院」係有教學、研練設施經依可供師或
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特定傷指被保險人於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
開始發生專科醫師診確定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項目
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之限制:
()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
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
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
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
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
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
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以外不能攝取之態。
()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
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
踝關節。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
,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認及醫院血液病專科醫師確診並接
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
血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
且經臨床治療達九十天() 以上仍未改善者:
1.嗜中性白血球數小 500/mm3
2.血小板數小於 20000/mm3
3.網狀血球數小於 20000/mm3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
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
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重度(3 )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
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
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
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
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
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
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
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
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
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
104 1 30 元壽字第 10400002 號函備查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
105 1 1 日依 104 7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
108 1 1 日依 107 9 1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
RX-2019.01
2
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
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包括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
行性延髓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
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
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
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
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整理衣物或
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
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多發性硬化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
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
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
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嚴重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
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或基
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
(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
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整理衣物或
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
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
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不含髂動脈或其他
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
補置換之外科手術。
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
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
及外觀嚴重變,導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
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
,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
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
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
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
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含義肢
、支架)
(十一)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
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
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
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
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
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
、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
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
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以上
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整理衣
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
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
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語機係指部言經的患失
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
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十二)深度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
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
且格拉斯指數(Glasgow Coma Scale) 8
()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
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三)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
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
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
機能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上肢大關或一下肢大關節完不能隨意活動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
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
、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
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
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
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
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
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
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九、前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
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癱瘓(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
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及「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及「嚴重肌肉
失養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
後的診斷確定日
()「嚴重巴金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
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
符合前款第十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嚴重頭部創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
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深度昏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
的診斷確定日。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
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十三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但附約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3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第十五條約定給付
保險金。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本公司應以主
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九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除停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公司宣告
之保單借款利率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本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
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
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
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
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特定傷病保險金」開始給付後失
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本公司應依附約約定繼續給「特定傷病保險金並補足其間未
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特定傷病保險金」給
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特定傷
保險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附約約
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前之每一
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繼續給付
定傷病保險金至本附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特定傷病。若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
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五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
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
確定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
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第十六條【特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診斷相關但要保人
醫師
四、受益人每年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除提出受益人的身分證
明外,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
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
費用由本公司負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
期限。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
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附約
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
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4
前項第一其錯應加
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時效
本附使
第二十五條【批註
附約經要人與公司方書
或其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失能程度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害之起經個月治療原則但眼出等顯無
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15 7973 5370 4327
16 8100 5456 4398
17 8233 5546 4472
18 8372 5640 4549
19 8517 5738 4629
20 8667 5841 4713
21 8839 5946 4800
22 9019 6055 4891
23 9207 6169 4986
24 9402 6288 5085
25 9605 6411 5187
26 9778 6534 5292
27 9958 6663 5401
28 10146 6798 5515
29 10342 6938 5634
30 10546 7084 5757
31 10730 7221 5876
32 10923 7365 6000
33 11124 7515 6130
34 11334 7671 6265
35 11552 7833 6406
36 11737 7978 6535
37 11930 8129 6670
38 12131 8287 6811
39 12341 8452 6958
40 12559 8623 7110
41 12747 8780 7255
42 12943 8944 7406
43 13148 9115 7564
44 13361 9293 7728
45 13583 9479 7899
46 13744 9628 8043
47 13912 9783 8194
48 14088 9945 8351
49 14271 10114 8515
50 14461 10290 8685
51 14599 10433 8835
52 14744 10582 8991
53 14895 10738 9154
54 15052 10900 9324
55 15215 11069 9501
56 15281 11176
57 15350 11287
58 15422 11403
59 15497 11524
60 15574 11650
61 15590
62 15621
63 15668
64 15730
65 15808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RXCA00(10年期)
RXCB00(15年期)
RX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15 8507 5721 4605
16 8649 5817 4683
17 8796 5917 4764
18 8947 6020 4847
19 9103 6126 4933
20 9264 6235 5021
21 9425 6345 5112
22 9591 6459 5206
23 9762 6577 5303
24 9939 6698 5403
25 10121 6824 5504
26 10321 6944 5603
27 10527 7068 5706
28 10740 7196 5812
29 10960 7328 5921
30 11186 7466 6034
31 11375 7599 6146
32 11571 7737 6261
33 11773 7879 6380
34 11981 8026 6503
35 12196 8177 6630
36 12393 8320 6753
37 12596 8468 6880
38 12806 8621 7011
39 13023 8779 7146
40 13246 8942 7284
41 13450 9097 7421
42 13660 9258 7562
43 13877 9424 7708
44 14101 9595 7858
45 14332 9771 8013
46 14543 9942 8169
47 14761 10119 8330
48 14986 10302 8496
49 15218 10491 8668
50 15458 10685 8845
51 15647 10853 9009
52 15843 11026 9178
53 16045 11205 9353
54 16253 11389 9533
55 16468 11579 9718
56 16636 11755
57 16809 11937
58 16988 12124
59 17172 12317
60 17362 12516
61 17477
62 17606
63 17749
64 17907
65 18079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RXCA00(10年期)
RXCB00(15年期)
RXCC00(20年期)

沒有「元大人壽守護久久終身照護健康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保險比較
0

ㄧ 最多以8張商品為限 ㄧ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