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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六)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
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包括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
行性延髓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
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
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
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
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
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
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七)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
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
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
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八)嚴重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
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
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
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
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
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
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九)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
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不含髂動脈或其他
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
補置換之外科手術。
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十)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
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
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
,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
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
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
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
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
、支架)。
(十一)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
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
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
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
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
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
、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
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
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
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
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
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
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
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十二)深度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
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
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評分持續在 8
分(含)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
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三)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
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
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
機能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
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
、踝關節。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
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
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
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
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
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
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九、前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
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癱瘓(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
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及「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四)「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及「嚴重肌肉
失養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
後的診斷確定日。
(五)「嚴重巴金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
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六)「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七)「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
符合前款第十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八)「嚴重頭部創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
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九)「深度昏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
的診斷確定日。
(十)「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
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十三目定義的診斷確定日。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但附約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