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每日病房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住院手術費用、門診手術費用、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給付)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其他事項:
1.本附約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97年7月31日 紐精算字第 9707006 號函備查
101年7月20日 紐精算字第 101072009 號函備查
101 年 10 月 24 日 紐精算字第 101102407 號函備查
102 年 04 月 30 日依 102 年 0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103年3月10日依103年2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3 年 07 月 03 日依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年8月4日依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一年定期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投
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
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
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篩檢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上述「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疾病之增減,若經行政院衛生署修訂公
告,以本附約生效日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為準。續保者,自
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
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
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
當時之到達年齡及依附表一投保計畫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
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本附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第 三 條【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
險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
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本附約終日。
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本附約始日,以
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本附約終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
成本後,本公司自繳費日午夜十二時起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或門
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五 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
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
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日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限額
表」所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房
時,其「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三倍。被
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其加護病房的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
第 六 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
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
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次住院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
限額表」所載「每次住院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一、醫師指定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証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超過六十日時,其「每次住院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提高為原限額之二倍。
第 七 條【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
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
費核付,但以不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限額表」所載「每次住院
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住院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
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
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
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住院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
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二「住院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
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第 八 條【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門診
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門診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
付,但以不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限額表」所載「每次門診手術
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門診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門診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
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第 九 條【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入院治療前七日內或出院後三十日內所
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費核付,但每次住院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
一「各項保險金限額表」所載「每次住院入院前及出院後門診費用
保險金給付限額」。
第 十 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
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
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
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 十 一 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本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
保險,而本公司未拒絕承保者,本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
險契約給付部份仍應負給付責任。
第 十 二 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五條至第九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
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
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
限。
第 十 三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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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