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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投保薪資之平均費率為新台幣 元計算。
二、「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相當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額度之部分,其保險費按每千
元投保薪資之平均費率為新台幣 元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的資格及限制】
員工參加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員工因故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
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
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每位被保險人每月之「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最高承保限額定為 ( 萬元) ,倘投保薪
資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之部份須經本公司正式通知承保後方能生效。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員工自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
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
員工之被保險人資格自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
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
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