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同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於要保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公司對該加保附約應負的責任,以保
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準。
【附約有效期間及更新續約】
第 四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本附約得逐年更新
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計算,並應於
續約始日或主契約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內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若主契約豁免保險費或繳費期滿時,本附約一律按年繳方式給付。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保險金:
(一)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
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的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
限額」。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若無法取得住院醫療費用單據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住
院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方式給付。惟每次傷害事故之門診與住院日 額保險金之給
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 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投保單位給付內容如
附表)。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所謂「社會保險」,指依據法令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所承辦之各種健康保險。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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