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門診醫療給付附加條款】-1/3-
中國人壽團體門診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12.31 中壽商二字第 0971231057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8.25 中壽商發字第 0980825044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03.05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101.07.0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103.05.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0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門診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訂
定之。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契約係指本公司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中國人壽團
體住院醫療保險、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或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 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僅提供門診治療之公、私立診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至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醫院或診
所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所約定事故,而申請「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