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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團體癌症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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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T 1/8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人壽團體癌症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保險單條款
(癌症身故、住院醫療、門診、手術給付)
z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z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z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 准
民國 84 08 16 台財保第 842033330
民國 86 07 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民國 87 03 09 台財保第 871806926
民國 87 09 28 台財保第 871866181
民國 92 04 04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3004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號
核 准 商 品 名 稱 變 更
民國 88 12 13 台財保第 882607720
備 查
民國 89 年 12 22 日(89)保誠總字第 0636
民國 95 06 28 日保誠總字第 950586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號
逕行修訂文號
民國 96 08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2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07 23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2 號令逕行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員工家屬。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員工家屬」是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之被保險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與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
GCT 2/8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婚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配偶之父母」是指配偶於戶籍登記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
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世界衛生組織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加附件一)者為準。
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二次以上而
二次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靜養、戒酒、戒煙、戒毒、護理、養老等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員工之下列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業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參加退休金計劃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第
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後三十日(含)以內,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時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並解
除該被保險人資格。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
本契約始期日是指本公司受理之要保書上所載保險期間的始日;本契約終日是指本公司受理之要保書上所載保險期間的終
日。
【保險費的計算】
第五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單位數之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單位數之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
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投保單位數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
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之總額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GCT 3/8
【告知義務及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之事實,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資格的無效】
第八條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該被保險人之資格無效,本公司不退還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九條
本保險承保之員工,必須是在職從事正常工作者。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
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本公司承保之員工家屬必須是本契約被保險員工之家屬始得參加員工因故未能參加本保險時其家屬亦不得申請參加。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死亡(非因本契約第三條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者)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
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員工及員工家屬之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要保人因所屬在職員工申請其家屬加保或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起保之翌日零時起生效
自通知退保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員工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
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並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附件三所列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領
回未滿期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
約有關的一切資料。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GCT 4/8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由可歸責要保人或受益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住院保險金的給付及申請手續
【癌症身故保險金】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第三條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依附件二投保單位之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死亡診斷書。
五、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契約效力即告終止。
【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
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醫師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有必要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每次出院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依醫師囑咐以門診醫療方式繼續接受此疾病之
治療者本公司按附件二投保單位之金額及其門診次數給付癌症每次出院門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給付次數最高以
七十次為限,其每次門診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出院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門診醫療證明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有必要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件二投
GCT 5/8
保單位之金額於每次住院期間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三、醫師出具之手術治療證明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有必要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後診斷】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者本公司之給付責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
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契約約定內容給付各項保險金。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
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借款利率計算。
【契約的續保】
第廿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被保險人續保效力不受「被保險人參加
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之限制。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依本契約第五條的約定辦理。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一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
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每次住院門診醫療保險金及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時,則給付予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GCT 6/8
第廿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除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五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
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驗分紅】
第廿六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四。
【附件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腔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其它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GCT 7/8
【附件二】
投保單位
保險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癌症每次住院門診醫療保險金(定額)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定額) 30,000 60,000 90,000 120,000 150,000
投保單位
保險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 3,000,000 3,500,000 4,000,000 4,500,000 5,000,000
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0
癌症每次住院門診醫療保險金(定額)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定額) 180,000 210,000 240,000 270,000 300,000
註:本契約對十四歲(含)以下之被保險人,無癌症身故保險金給付
GCT 8/8
【附件三】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依據 82.11.18 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九六九六號及 82.5.12 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三八二五號辦理:
(一)年繳: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100% 12 個月 80% 8 個月 45% 4 個月 5% 1
95% 11 個月 75% 7 個月 35% 3 個月
90% 10 個月 65% 6 個月 25% 2 個月
85% 9 個月 55% 5 個月 15% 1 個月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二)半年繳:
對半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半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半年繳
保費比
期 間
100% 6 個月 65% 3 個月 10% 1
90% 5 個月 50% 2 個月
80% 4 個月 30% 1 個月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半年繳保費比例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
(三)季繳: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對季繳
保費比
期 間
100% 3 個月 85% 2 個月 55% 1 個月 20% 1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季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
【附件四】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K × (T-E-C)-C′
R :經驗退費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中國人壽團體癌症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費率表
單位:元/每單位
年齡 費率
0-14 112
15-19 105
20-24 181
25-29 251
30-34 541
35-39 917
40-44 1,335
45-49 2,263
50-54 2,937
55-59 4,531
60-64 5,723
65-69 7,465
70-75 1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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