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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療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重大手術保險金、門診處置保險金、住院
處置保險金、重大處置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
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指定項目檢查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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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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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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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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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30安總字第1031990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
函逕行修訂
107.02.27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金管保壽字第10704141620號函核准
108.10.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08月22日金管保
壽字第1080431743號函修正
109.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
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109.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06月13日金管保
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A)(以下簡稱本附
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適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住院保險金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
金額(若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
所批註之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二、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且
續保前保單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或被保險
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因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
項目」指定項目檢查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
受三十日的限制。
三、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
五、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
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
間留院。
七、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
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
八、
「住院日數」:係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
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
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
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住院日數」亦包含入
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
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
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
約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
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特定處置,或因傷害而接受
創傷縫合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
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七條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
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
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第八條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
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
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
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
三十日為限。
第九條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
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
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
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
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
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