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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A)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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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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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保險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養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重大手術保險金、門診處置保險金、住院
處置保險金、重大處置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免費服務
(
申訴
)
電話:
0800-098-889
;傳真:
(02)2712-5966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4.01.30安總字第1031990號函備查
104.08.0410406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
函逕行修訂
107.02.27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金管保壽字第10704141620號函核准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中國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A)(以下簡稱本附
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適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住院保險金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
金額(若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
所批註之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二、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且
續保前保單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或被保險
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因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
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三十日
的限制。
三、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
五、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
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
間留院。
七、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
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
八、
「住院日數」:係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
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
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
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住院日數」亦包含入
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之日數。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
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
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
約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
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特定處置,或因傷害而接受
創傷縫合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
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七條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
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
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第八條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
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
公司除按約定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住
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
三十日為限。
第九條 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
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
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
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
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條 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
際住院日數給付「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
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一條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
-2-
時,其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
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
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
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
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
受手術診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第十二條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
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
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
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
第二款之限制即不再適用。
第十三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
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
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
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
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
第二款之限制即不再適用。
第十四條 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接受【附表一】所列之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
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所相
對應「給付倍數(如【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
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
上重大手術項目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重
大手術保險金」
第十五條 門診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門
診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
付「門診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
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附表二】所列之
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之責
任。
第十六條 住院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
且已接受住院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
的三倍,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
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附表二】所列之
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之責
任。
第十七條 重大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接受【附表三】所列之重大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
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處置項
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附表三】)後計得之
金額,給付「重大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位置接受兩項
以上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重
大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附表三】所列之
重大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處置保險金之責
任。
第十八條 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
接受創傷縫合治療且已接受創傷縫合治療者,本公司按
「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該創傷縫合所相對應之「給付
倍數」(如【附表四】)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
傷縫合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按
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之給付倍數最大者給付「意外創
傷縫合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
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本附約
其他手術或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意外創
傷縫合保險金」
第十九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
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
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
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
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
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
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需補收欠繳之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前申請
復效,但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
本附約的效力,且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
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月初第
一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
均值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
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
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
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
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
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3-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
受手術、特定處置、創傷縫合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定處置、
創傷縫合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
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
疾病或精神疾病
2.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
生之遺傳性疾病
3. 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
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
而受孕者。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
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
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
大於 160 次或少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狭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
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 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
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
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
體重 560 公克以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
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
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
證明。
五、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
手術。
第二十三條 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
付續保保險費,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十歲時,本公司得
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若本附約未依前兩項規定續保,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
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
期間,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至該被保險
人出院為止。
第二十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
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
失蹤、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
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附約效力即行
終止。
本附約效力因第一項及第三項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應從
當期已繳保險費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返還要保人未
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
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效力非因身故而終止時。
二、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因第一項及第五項原因終止本附約,而被保險人於本附
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保險
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至該被
保險人出院為止
第二十六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大者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保險金日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
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4-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保險金日額」。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
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申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或「長期住院看護保
險金」者,須檢附住院證明;申領「加護病房住院
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者,另須列
明進、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日期。
五、
申領各項手術或處置保險金者,須檢附手術或處置
醫療證明書。
六、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另經其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第三十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 住院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保險金日
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保險金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五條附約終止之約定
處理。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
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
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重大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
項次 重大手術名稱
給付
倍數
1
肝臟移植
20
2
肺臟移稙
雙肺,連續性或同時性
20
3
心臟植入
20
4
顱底瘤手術
20
5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
3.
大型(D5cm
20
6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3.
大的
20
7
冠狀動脈繞道手
三條血管
20
8
三個瓣膜換置
20
9
肺臟移稙
單肺
20
10
腦瘤切除
Brain tumor
I.C.T.
/cephalocele)-手術時間在 8 小時以上
20
11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
2.
中型(2)深 2.5cmD5cm
10
12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
2.
中型(1)表 2.5cmD5cm
10
13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
2.
病徵的
10
14
冠狀動脈繞道手
二條血管
10
15
兩個瓣膜換置
10
16
心室動脈瘤之修
10
17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動靜脈畸型:1.
小型(
2
)深部
D
2.5cm
10
18
癲癇症腦葉切除
10
19
食道切除再造術
10
20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腦血管瘤
:1.
病徵的
10
21
乳癌根除術
雙側
5
22
腎臟移植
5
23
主動脈轉位症手
5
24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
:癌症病期二期以上(含)為複雜性
5
25
冠狀動脈繞道手
一條血管
5
26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及
道全切除術合併禁尿膀胱重建術
5
27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
5
28
全喉切除術併行頸部淋巴腺根除術
5
29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
摘除術
5
30
舌癌摘出術包括淋巴節切除及頸部清除
5
-5-
【附表二】特定處置名稱
項次
處置名稱
1
經皮穿肝膽管引流術
2
皮下穿刺腎造廔
3
血管整形術 P.T.A.
4
血管阻塞術
T.A.E.
5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一條血管
6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二條血管
7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三條血管
8
主動脈氣球裝置
9
食道狹窄氣球擴張術
10
不整脈經導管燒灼術
11
經皮輸尿管內管置放術
12
腸胃道出血栓塞治療
13
經皮穿刺膽囊引流術
14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管替換術
15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術
16
經頸靜脈肝內門脈系統靜脈分流術
17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18
Amplatzer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治療中膈缺損
AOS
19
經皮穿腔靜脈過濾裝置置放術
20
經皮導管
\
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21
氣管支架置放術
22
腸骨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
23
三度空間立體定位X光刀照射治療
24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25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小於
3
公分
26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大於3公分(含
小於
5
公分
27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大於
5
公分(含)
28
食道靜脈瘤硬化治療
29
三叉神經阻斷術
30
經內視鏡施行食道擴張術
31
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術
32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33
經內視鏡食道靜脈瘤結紮術
34
切除
CAPD
導管外袖口及導管擴創術
35
上消化道內視鏡息肉切除術
36
胃靜脈瘤硬化治
37
治療性導管植入
Port-A
導管植入術
38
上消化道泛內視鏡異物摘除術
39
大腸鏡息肉切除
40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41
直腸內視鏡止血
42
大腸鏡異物取出
43
經大腸鏡結腸止血術
44
大腸息肉切除術
45
經膀胱鏡逆行尿管導管
46
J
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47
包莖環切術
48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49
治療尿路迴流之膀胱三角下層注射術
50
腎臟腫瘤冷凍治
51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術
52
子宮外翻復位術
53
氣管切開造口術
54
內視鏡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項次
處置名稱
55
內視鏡經鼻膽管引流術
56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57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術
58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氣球成形術
59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
60
膽道鏡及膽道狹窄切開術
61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62
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
63
連續性可攜帶式腹膜透析導管植入術
64
黃斑部雷射術
初診
65
黃斑部雷射術 複診
66
全網膜雷射術
初診
67
全網膜雷射術 複診
68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初診
69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複診
70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初診
71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複診
72
睫狀體雷射破壞 初診
73
睫狀體雷射破壞
複診
74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初診
75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複診
76
雷射後囊切開術
初診
77
雷射後囊切開術 複診
78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79
光動力雷射治療
80
異體骨髓移植術
81
自體骨髓移植術
82
異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
83
自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
【附表三】重大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
項次
重大處置名稱
給付
倍數
1
異體骨髓移植術
10
2
自體骨髓移植術
10
3
異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
10
4
自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
10
5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一條血管
5
6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二條血管
5
7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 三條血管
5
8
主動脈氣球裝置
5
9
氣管支架置放術
5
10
血管整形術 P.T.A.
5
11
血管阻塞術 T.A.E.
5
12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5
13
經皮導管\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5
14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5
【附表四】意外創傷縫合保險金倍數表
創傷部位 創傷之傷口大小
給付
臉部
小於5公分
大於等於5分(含)
其他部位
小於10公分
大於等於10公分(含)
險種名稱︰中國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A)
年繳件
單位︰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0 632 523
1 533 442
2 454 378
3 382 319
4 313 263
5 247 208
6 185 157
7 126 108
8 116 98
9 105 87
10 94 75
11 83 63
12 71 50
13 81 58
14 92 65
15 103 74
16 116 82
17 129 92
18 141 106
19 153 122
20 165 140
21 179 158
22 193 178
23 193 202
24 192 226
25 192 250
26 191 274
27 191 299
28 204 321
29 216 343
30 229 366
31 243 389
32 256 412
33 287 418
34 320 423
35 354 427
36 390 430
37 429 432
38 457 437
39 486 442
40 515 447
41 546 451
42 577 456
43 590 466
44 603
475
45 615 484
46 627 493
47 638 501
48 652 511
49 665 520
50 676 530
51 688 538
52 698 546
53 715 556
54 731 565
55 746 573
56 759 581
57 772 588
58 807 613
59 841 638
60 874 662
61 908 686
62 940 710
63 993 751
64 1,046 793
65 1,099 835
66 1,153 877
67 1,206 919
68 1,278 974
69 1,350 1,030
70 1,424 1,087
71 1,497 1,143
72 1,572 1,201
73 1,695 1,288
74 1,821 1,378
75 1,949 1,469
76 2,083 1,564
77 2,217 1,659
78 2,375 1,780
79 2,538 1,903
80 2,704 2,029
備註︰ 上述費率係以每單位基本保險金額為例
半年繳保費=年繳費率×0.520
繳保費=年繳費率×0.262
繳保費=年繳費率×0.088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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