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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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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93
09
1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21150
號函核准
104 12 15日三品字第00252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依第二條
約定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仍附加於壽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有效保險附約(詳附件,且
以下簡稱本附約),批註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
,本附約除有已繳費期滿或處於豁免保險費狀態而持續有效之情形外,對仍生存之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第 三 條 【附約保險費的交付及效力延續】
要保人或依第四條約定之受任人應依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繳交本附約保險費,始得延續本附約
之效力。
第 四 條 【附約延續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得以各該附約仍生存之被保
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應由各附約要保
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各附約之要保人亦得經受任人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終
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受任人之變更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
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仍
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如發生法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倘因受任人身故而申請受任人之變更時,各附約要保人得依第二項約定並檢具受任人身故證明
向本公司申請重新委任受任人。
第 五 條 【延續期間】
本附約延續期間最長以本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終期日為限。若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
證續保者,則以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但不得超過主契約原訂保險期間。
附件
本公司指定適用延續批註條款之附約:
下列附約須附加於本公司投資型或萬能型以外之壽險主契約,始得適用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一、三商美邦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
三、三商美邦人壽全家福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四、三商美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RCE - 2
五、三商美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六、三商美邦人壽永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
七、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八、三商美邦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九、三商美邦人壽好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十、三商美邦人壽鑫好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十一、三商美邦人壽安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十二、三商美邦人壽長期看護保險附約
十三、三商美邦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十四、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五、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六、三商美邦人壽慈惠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七、三商美邦人壽慈愛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八、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及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
十九、三商人壽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
二十、三商美邦人壽享貼心全殘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十一、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十二、三商美邦人壽安心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二十三、三商美邦人壽真慈愛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二十四、三商美邦人壽全殘扶助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十五、三商美邦人壽真平安豁免保險費附
二十六、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
二十七、三商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二十八、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二十九、三商美邦人壽享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三十、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三十一、三商美邦人壽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三十二、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RCE - 3
附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28911-201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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