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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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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93
09
17
管保二字第
09302021150
號函核准
96
09
14
日三品字第
00079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依第二條
約定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仍附加於壽險主 約(以下簡稱主 約)之有效保險附約(詳附件,且
以下簡稱本附約),批註於本附約後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約被保險人於主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 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致主 約終止時
,本附約除有已繳費期滿或處於豁免保險費 態而持續有效之情形外,其仍生存之被保險人
依本批註條款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
第 三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要保人或依第四條約定之受任人須於主 約受益人提出保險 申請之翌日起十日內,經本
約各被保險人之同意後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交自主終止之翌日起欠繳之保
費後,始得延續本附約之效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附約效 於主 約受益人提出保險
請之翌日起算第十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依前項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先補繳
本附約終止前應繳之保險費。
第 四 條 【附約延續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義務仍依本附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 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得以各該附約仍生存之被
險人或其法定代 人為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 義務之 使,應由各附約要
人中,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使。各附約之要保人亦得經受任人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
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變 應得各附約要保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受任人之變於原受任人檢具申請書
及各附約要保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 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權義務之 使,仍
須由原受任人代為使,受任人之變,如發生法上之糾紛,本公司
負責任。
倘因受任人身故而申請受任人之變時,各附約要保人得依第二項約定並檢具受任人身故證
向本公司申請重新委任受任人。
第 五 條 【附約保險費的交付】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應繳方式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費。
第 六 條 【延續期間】
本附約延續期間最長以本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終期日為限。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期保
證續保者,則以本附約最高續保齡為限,但得超過主約原訂保險期間。
RCE - 1
附件
本公司指定適用延續批註條款之附約:
附約須附加於本公司投資型或萬能型以外之壽險主約,始得適用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一、三商美邦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三、三商美邦人壽全家福住院醫保險附約
四、三商美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五、三商美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三商美邦人壽永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
七、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八、三商美邦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九、三商美邦人壽好健康終身醫健康保險附約
十、三商美邦人壽安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附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 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 障害,終身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 眼個別依矯正視 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 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28908-200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RCE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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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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