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93
年
09
月
1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21150
號函核准
103年07月04日三品 字 第00121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 批 註 條 款 的 構 成 】
本三商美邦人 壽附約延續批 註條款(以下 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 公司指定且依 第二條
約定保險事故 發生當時仍附 加於壽險主契 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有效保 險附約(詳附 件,且
以下簡稱本附約),批註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 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 之約定與本 批註條款抵觸 時,應優先適 用本批註條款
。
第 二 條 【 適 用 範 圍 】
主契約被保險 人於主契約有 效期間內身故 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 一,致主契約 終止時
,本附約除有 已繳費期滿或 處於豁免保險 費狀態而持續有效之情形外,對 仍生存之被保 險人,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約定,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第 三 條 【 附 約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及 效 力 延 續 】
要保人或依第 四條約定之受 任人應依與本 公司約定之方式繳交本附約保險 費,始得延續 本附約
之效力。
第 四 條 【 附 約 延 續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 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約定之。
如要保人與主 契約被保險人 為同一人且已 身故者,其延續之附約,得以各 該附約仍生存 之被保
險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為該附 約之要保人, 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 使,應由各附 約要保
人中,書面委 任一人為受任 人代為行使。 各附約之要保人亦得經受任人以 書面向本公司 申請終
止其延續之附約。
前項受任人之 變更應得各附 約要保人之同 意,始得為之。受任人之變更於 原受任人檢具 申請書
及各附約要保 人的同意書送 達本公司時生 效,變更生效前,各附約要保人 權利義務之行 使,仍
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受任人之變更,如發生法律上之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倘因受任人身 故而申請受任 人之變更時, 各附約要保人得依第二項約定並 檢具受任人身 故證明
向本公司申請重新委任受任人。
第 五 條 【 延 續 期 間 】
本附約延續期 間最長以本保 險單面頁所載 本附約之終期日為限。若本附約 保險期間為一 年期保
證續保者,則以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但不得超過主契約原訂保險期間。
附件
本公司指定適用延續批註條款之附約:
下列附約須附加於本公司投資型或萬能型以外之壽險主契約,始得適用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一、三商美邦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二、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 康保險附約
三、三商美邦人壽全家福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四、三商美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五、三商美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六、三商美邦人壽永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七、三商美邦人壽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八、三商美邦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