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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後 經 神 經 科 、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仍 遺 留 下 列 機 能 障
礙 之 一 者 :
1.植 物 人 狀 態 。
2.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或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遺 留 下 列 機 能 障 礙 之 一 者 :
(1) 關 節 機 能 完 全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
(2) 肌 力 在 2 分 ( 含 ) 以 下 者 ( 肌 力 2 分 是 指 可 做 水 平 運 動 , 但 無 法 抗 地 心 引 力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 肘 、 腕 關 節 ,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髖 、 膝 、 踝 關 節 。
3.兩 肢( 含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4.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所 謂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
(四 )末 期 腎 病 變 :
指 腎 臟 因 慢 性 及 不 可 復 原 的 衰 竭 , 已 經 開 始 接 受 長 期 且 規 則 之 透 析 治 療 者 。
(五 )癱 瘓 ( 重 度 ):
係 指 兩 上 肢 、 或 兩 下 肢 、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 含 ) 以 上 遺 留 下 列 機 能
障 礙 之 一 , 且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仍 無 法 復 原 或 改 善 者 :
1.關 節 機 能 完 全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
2.肌 力 在 2 分 ( 含 ) 以 下 者 ( 肌 力 2 分 是 指 可 做 水 平 運 動 , 但 無 法 抗 地 心 引 力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 肘 、 腕 關 節 ,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髖 、 膝 、 踝 關 節 。
(六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或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 係 指 因 相 對 應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 已 經 接 受 心 臟 、 肺 臟 、 肝 臟 、 胰 臟 、 腎 臟 ( 以 上 均
不 含 幹 細 胞 移 植 ) 的 異 體 移 植 。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 係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損 害 或 造 血 系 統 惡 性 腫 瘤 , 已 經 接 受 造 血 幹 細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幹 細 胞 、 周 邊 血 造 血 幹 細 胞 和 臍 帶 血 造 血 幹 細 胞 ) 的 異 體 移 植 。
十 一 、「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 初 次 經 醫 院 診 斷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最 新 公 布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 詳 如 附 表 二 , 但 未 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變 更 時 , 按 變 更 後 之 範 圍 )
所 定 義 之 傷 病,但 不 包 括「 需 積 極 治 療 或 長 期 治 療 之 癌 症(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140- 208)」、「 慢 性 腎 衰 竭〔 尿
毒 症 〕,必 須 接 受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者(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585、403. 01、403.11、403.91、404.02、404.03、404.12、
404. 13、 404. 92、 404.93)」 及 「 燒 燙 傷 面 積 達 全 身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或 顏 面 燒 燙 傷 合 併 五 官 功 能 障 礙
者 ( 國 際 分 類 號 碼 948.2-948.9、 940、 941.5)」。
十 二 、「 癌 症 」 係 指 一 種 疾 病 , 該 疾 病 特 徵 係 由 人 體 內 惡 性 細 胞 不 能 控 制 的 生 長 和 擴 張 , 對 組 織 造 成 侵 害 或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所 造 成 的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症 , 而 按 衛 生 福 利 部 最 新 刊 印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歸 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症 者 ( 詳 如 附 表 一 ), 且 經 醫 院 對 固 定 組 織 所 作 之 病 理 檢 查 診 斷 確 定
者 為 準 。
十 三 、「 原 位 癌 症 」 係 指 衛 生 福 利 部 最 新 刊 印 之 「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 歸 類 為 原 位 癌 者 ( 詳 如 附
表 一 , 編 號 第 二 三 0 號 至 第 二 三 四 號 所 稱 者 )。
十 四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額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燒 燙 傷
病 房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 總 額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醫 藥 及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特 定 疾 病 保 險 金 額 」、「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額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額 」、「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額 」、「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保 險 金 額 」、「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限 額 」係 指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就 各 該 項 保 險 金 給 付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 詳 如 附 表 三 。
第 三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以 致 身 故 、 需 要 住 院 或 門 診 治 療 , 或 罹 患 特
定 疾 病 、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或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四 條 【 保 險 期 間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但 應 屆 畢 業 生 保 險 效 力 至 畢 業 年 度 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終 止 ; 延 後 畢 業 者 , 則 由 要 保
人 將 學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資 料 造 具 名 冊 , 並 於 繳 納 保 險 費 後 , 其 保 險 期 間 延 至 畢 業 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終
止 , 但 在 上 學 期 畢 業 之 學 生 , 其 保 險 期 間 則 至 畢 業 年 度 之 二 月 月 終 之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終 止 。
凡 參 加 本 保 險 之 實 習 教 師 , 其 保 險 期 間 為 該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期 間 。
第 五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