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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
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
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六)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十一、「特定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初次經醫院診斷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詳如附表二,但未來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
所定義之傷病,但不包括「需積極治療或長期治療之癌症(國際分類號碼 140-208)」、「慢性腎衰竭[尿
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國際分類號碼 585、403.01、403.11、403.91、404.02、404.03、404.12、
404.13、404.92、404.93)」及「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者(國際分類號碼 948.2-948.9、940、941.5)」。
十二、「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
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
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者(詳如附表一),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之病理檢查診斷確
定者為準。
十三、
「原位癌症」係指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原位癌者(詳如
附表一,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十四、「意外身故保險金額」、「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燒燙傷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總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骨折未
住院醫療保險金額」、「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特定疾病保險金額」、「特定重大傷病保險
金額」、「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保險金額」、「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癌
症門診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校園食物中毒保險金額」、「免疫球蛋白注射保險金額」、「重大
手術保險金額」、「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
金額,詳如附表三。
第 三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需要住院或門診治療,或罹患特
定疾病、特定重大傷病或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四 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投保年度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至投保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延後畢業者,則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分證明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
期間至畢業之日午夜十二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上學期在八月一日以後及下學期在二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期間仍溯
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上午零時起生效;應屆畢業之學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畢業者,保險期間仍至七月
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終止,延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畢業者,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分證明編號等資料通
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期間延至畢業之日午夜十二時終止,但在上學期畢業之學生,
其保險期間則至一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實習教師,其保險期間為該實習教師之實習期間。
第 五 條 【資 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