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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金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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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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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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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 署人員檢 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 法令,惟 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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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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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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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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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 單 條款、 附 著之要保 書 、被保險 人 名冊、 批 註 及其他 約 定書,均 為 本保險契 約 (以下 簡 稱本契約 )
的構成 部 分。
本契約 的 解釋,應 探求契約 當 事人的真 意,不得 拘 泥 於所用 的 文字;如 有 疑義時,以 作有利 於 被保險人 的
解釋為 原 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 名 詞定義 如 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教育部所轄 之 各 級 國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各 級公、私
立專科 以 上學校 ( 以下簡稱 大 專院校), 以校長 或 其職務代 理 人為代 表 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契約之大專院校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及 實 習 教 師 , 並 記 載 於 要 保 單 位 要 保時所檢
附之被 保 險人名 冊 內者。本款 所稱實習 教 師係指 投 保 本契約 之 大專院校 修 畢教育學 分,經分 發 至指定
學校實 習 之學生 。
三、「免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 代 理 人 或 家 長 無 力 繳 交 保 險 費 者 , 經 要 保 人 審 核 有 關證明文
件,造 具 名冊送 交 本公司彙 整 ,而由政 府 機關補 助 全 額保險 費 之下列被 保 險人:
( 1) 免 繳 學 雜費之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 鎮 、 市 、 區 公 所 證 明 者 , 含重度、極重
度殘障 學 生及重 度 、極重度 殘 障人士之 子 女,但 不 含 公費生 )。
(2)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
四、「疾 病」係 指 被保險人 自 本契約 生 效日起所 發 生之疾病 。
五、「傷 害」係 指 被保險人 於 本契約 有 效期間內 , 遭受意外 傷 害事故 , 因而蒙受 之 傷害。
六、「意 外傷害 事 故」係指 非 由疾病 引 起之外來 突 發事故。
七、「醫 院」係 指 依照醫療 法 規定領 有 開業執照 並 設有病房 收 治病人 之 公、私立 及 財團法人 醫 院。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 醫 師 診 斷 ,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續並確
實在醫 院 接受診 療 者。
九、「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保險人
為醫師 時 ,不得 為 被保險人 出 具診斷書 或 住院證 明 。
十、「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 日 起 所 開 始 發 生 , 並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符 合 下 列 定義之疾
病:
(一 )心肌梗塞 :
係指因 冠 狀動脈 阻 塞而導致 部 分心肌壞 死 ,其診 斷 必 須同時 具 備下列三 條 件:
1.典 型 之胸痛 症 狀。
2.最 近 心電圖 的 異常變化 , 顯示有 心 肌梗塞者 。
3.心 肌 酶之異 常 增高。
(二 )冠狀動脈 繞 道手術 :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 血 管 繞 道 手 術 , 須 經 心 臟 內 科 心 導 管 檢 查 , 患 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
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 狹 窄 或 阻 塞 情 形 , 必 須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
內。
(三 )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 栓 塞 、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
經機能 障 礙係指 事 故發生六 個 月後,經 腦 神經專 科 醫 師認定 仍 遺留下列 之 殘障者: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
、、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保 險金住院 醫 療保 險金
住 院 醫 療 保 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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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
(定 額 型
定 額 型定 額 型
定 額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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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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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 藥 及
醫 藥 及醫 藥 及
醫 藥 及 X
XX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
、、
、 特 定
特 定特 定
特 定
疾 病 保 險 金
疾 病 保 險 金疾 病 保 險 金
疾 病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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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特 定 重 大 傷 病保 險金特 定 重 大 傷 病保 險金
特 定 重 大 傷 病保 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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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初 次罹 患 癌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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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射 線 治 療 保 險射 線 治 療 保 險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金金
金 、
、、
、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校 園食 物中 毒 保 險 金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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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保 險 金
免 疫 球 蛋 白 注射 保險 金免疫 球 蛋白 注射 保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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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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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專 案補 助 重大 手 術保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險 金險 金
險 金
101.05.28 三品字第 00088 號函備查
102年03月 18日依 102年 01 月1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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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 物 人狀態 。
2.一 肢 以上機 能 完全喪失 者 。
3.兩 肢 以上運 動 或感覺障 礙 而無法 自 理日常生 活 者。
所謂無 法 自理日 常 生活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 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
能自己 為 之,經 常 需要他人 加 以扶助之 狀 態。
4.喪 失 言語或 咀 嚼機能者 。
言語機 能 的喪失 係 指因腦部 言 語中樞神 經 的損傷 而 患 失語症 者 。
咀嚼機 能 的喪失 係 指由於牙 齒 以外之原 因 所引起 的 機 能障礙,以 致不能做 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 物
以外不 能 攝取之 狀 態。
(四 )慢性腎衰 竭 (尿 毒症):
指兩個 腎 臟慢性 且 不可復原 的 衰竭而必 須 接受定 期 透 析治療 者 。
(五 )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 包 括 兩 上 肢 、 或 兩 下 肢 、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
關節以 上 機能永 久 完全喪失 者 。
所謂機 能 永久完 全 喪失係指 經 六個月以 後 其機能 仍 完 全喪失 者 。
關節機 能 的喪失 係 指關節永 久 完全僵硬 或 關節不 能 隨 意識活 動 超過六個 月 以上。
上肢三 大 關節包 括 肩、肘、 腕 關節,下 肢 三大關 節 包 括股、 膝 、踝關節 。
(六 )重大器官 移 植手術 :
係指接 受 心臟、 肺 臟、肝臟 、 胰臟、腎 臟 及骨髓 移 植 。
十一、「特 定重大 傷 病」係指被保 險 人自本 契 約生效日 起,初 次經醫 院 診斷符合 行 政院衛生 署 最新公 布 之 全
民健康 保 險重大 傷 病範圍(詳如 附 表二,但 未 來全民 健 康保險 重 大傷病範 圍 變更時,按 變更後 之 範 圍)
所定義 之 傷病,但 不包括「需 積 極治療或 長 期治療 之 癌 症(國際分 類 號碼 140-208)」、「慢性腎衰 竭〔尿
毒症〕,必須接受 定期透析治 療者(國 際分類 號 碼 585、403.01、403.11、403.91、404.02、404.03、404.12、
404.13、 404.92、404.93)」及「燒燙傷面 積達全身百 分之二十以上;或顏 面燒燙傷合 併五官功能障礙
者(國 際 分類號 碼 948.2-948.9、 940、 941.5)」。
十二、「癌 症 」係 指一種 疾 病,該 疾病特 徵 係由人體 內 惡性細 胞 不能控制 的 生長和擴 張,對 組織造 成 侵害或
白血球 過 多症所 造 成的惡性 腫 瘤或原位 癌 症,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 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
類標準」歸類 為 惡 性 腫 瘤 或 原 位 癌 症 者 ( 詳 如 附 表 一 ), 且 經 醫 院 對 固定組織所作之病理 檢 查 診 斷 確
定者為 準 。
十三、「原 位 癌症」 係指行 政 院衛生 署 最新刊印 之「 國 際疾病 傷 害及死因 分 類標準」歸類 為 原位癌者(詳 如
附表一 , 編號第 二 三0號至 第 二三四號 所 稱者)。
十四、「意 外 身故保 險 金額」、「一 般病房 住 院醫療保 險 金日額 」、「加護病 房 住院醫療 保 險金日 額 」、「燒燙 傷
病房住 院 醫療保 險 金日額」、「癌症 住 院醫療 保 險金日額 」、「總 額 住院醫療 費 用保險金 限 額」、「 骨 折未
住院醫 療 保險金 額 」、「醫 藥 及X光 檢 驗費用保 險 金限額」、「特定 疾 病保險 金 額 」、「特 定重大 傷 病保險
金額」、「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保險金額」、「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 癌症住院 手 術醫療保 險 金額」、「癌
症門診 化 學或放 射 線治療保 險 金額」、「 校 園食物 中 毒 保險金 額 」、「免 疫球蛋白 注 射保險金 額 」、「重 大
手術保 險 金額」、「 專 案補助 重 大手術保 險 金限額 」係 指 要保人與 本 公司就 各 該 項保險 金 給付所約 定 之
金額, 詳 如附表 三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疾病 或 遭受意 外 傷 害事故,以致身故、需要住院 或 門診治 療,或罹患 特
定疾病 、 特定重 大 傷病或癌 症 者,本公 司 依照本 契 約 的約定 , 給付保險 金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期 間 】
【 保 險 期 間 】
本契約 的 保險期 間 為一年, 自 投保年度 八 月一日 上 午 零時起 , 至投保次 年 度七月三 十 一日午 夜 十二時止 ;
延後畢 業 者,則 由 要保人將 學 生姓名、身 分證明 編 號 等資料 通 知本公司 備 查,並 於 繳 納保險 費 後,其保 險
期間至 畢 業之日 午 夜十二時 止 。
凡參加 本 保險之 學 生,註冊 繳 納保險費 上 學期在 八 月 一日以 後 及下學期 在 二月一日 以 後者,保險期間仍 溯
自八月 一 日及二 月 一日上午 零 時起生效;應屆畢 業 之 學生在 七 月三十一 日 以前畢業 者,保險 期 間仍至七 月
三十一 日 午夜十 二 時終止,延至七 月 三十一日 以 後畢業者,由要 保 人將學 生 姓 名、身 分證明 編 號等資料 通
知本公 司 備查, 並 於繳納保 險 費後,其 保 險期間 延 至 畢業之 日 午夜十二 時 終止,但 在 上學期 畢 業之學生 ,
其保險 期 間則至 一 月三十一 日 午夜十二 時 終止。
凡參加 本 保險之 實 習教師, 其 保險期間 為 該實習 教 師 之實習 期 間。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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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五五
五 條
條條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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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提 供 】
提 供 】
要保人 應 保存每 位 被保險人 的 個別資料,詳錄 該 被保險人 的 姓名、性別、年齡、出 生日期、身分證 明 編 號、
保險終 止 日期, 以 及其他與 本 契約有關 的 資料。
要保人 應 依本公 司 的要求, 提 供前項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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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 一 )】
【 保 險 費 ( 一 )】【 保 險 費 ( 一 )】
【 保 險 費 ( 一 )】
要保人 應 於每學 期 註冊時,在收 取 學生代 收 費用收據 內 增列「保險 費 」一 項, 併同學 、雜 費 收取,並於 收
取後四 十 五日內 填 造要保書 與 被保險人 名 冊,連 同代收之保 險費繳送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 代收機構,由
本公司 製 發保險 費 收據,交 由要保 人 存執。要保人應 交 之保險費 經 註冊後 四 十 五日未 交 付者,自催告到 達
之翌日 起 三十日 內 為寬限期 間,逾 寬 限期間仍 未 交付者,本公司 得 暫行拒 絕 給 付各項 保 險金,如被保險 人
已將保 險 費繳付 於 要保人,而要保 人 未向本公 司 交付者,因本公 司 暫行拒 絕 給 付而生 之 損害,應由要保 人
負責賠 償。如 在 寬限期 間 內 發生保 險 事故時,本公司 仍 負保險責 任。但 應 由給付保 險 金內扣 除 本契約該 被
保險人 欠 繳保險 費,如 被 保 險人已 將 保險費繳 付 於要保人,而要 保 人未向 本 公 司交付 者,差 額 給付部分 應
由要保 人 負責賠 償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 二 )】
【 保 險 費 ( 二 )】【 保 險 費 ( 二 )】
【 保 險 費 ( 二 )】
被保險 人 每學期 應 繳納之保 險 費,依 公開招標 決 標價為準,除教 育 部補助 外,其餘 保 險費由 被 保險人於 每
學期註 冊 時繳納 。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 三 )】
【 保 險 費 ( 三 )】【 保 險 費 ( 三 )】
【 保 險 費 ( 三 )】
學期開 學 後中途 入 學之被保 險 人,應 扣除其開 學 至入學期 間 月份之 保 險費後,繳交保 險 費,其 保險期間 自
入學註 冊 核准之 日 午夜十二 時 起生效。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 四 )】
【 保 險 費 ( 四 )】【 保 險 費 ( 四 )】
【 保 險 費 ( 四 )】
已參加 投 保本契 約 的學生休 學 時,應 繼續交付 保 險費參加 本 契約,並由要 保 人 將休學 學 生姓名、身分證 明
編號等 資 料,通 知 本公司備 查 。休學期 滿 喪失學 籍 時 ,要保 人 亦應通知 本 公司。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 五 )】
【 保 險 費 ( 五 )】【 保 險 費 ( 五 )】
【 保 險 費 ( 五 )】
已參加 投 保本契 約 的學生中 途 喪失學籍 者,要保 人 應 將喪失 學 籍的時日 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 應 依所剩餘 之
月數退 還 未滿期 保 險費。本 公 司的保險 責 任至喪 失 學 籍的月 終 之日午夜 十 二時為止 。
第
第第
第 十 一
十 一十 一
十 一 條
條條
條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 遭受第二 條 約定的 意 外 傷害事 故 致成死亡 者,本公司 依 附表三 所 列之「 意 外
身故保 險 金額」 給 付「意外 身 故保險金 」。
第
第第
第 十 二
十 二十 二
十 二 條
條條
條 【
【【
【 【
【【
【 院
院院
院 【
【【
【 【
【【
【 保
保保
保 險
險險
險 【
【【
【 的
的的
的 給
給給
給 付
付付
付 】
】】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或傷害 住 院治療時,被保 險 人於同 一 次 住院期 間 得選擇按 下 列「 日
額給付 型 」或「 實 支實付型 」 之方式擇 一 申請保 險 金 。各項 醫 療費用給 付 金額按下 列 標準計 算 :
一、日 額 給付型
(一) 一 般病房 住 院醫療保 險 金:
被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疾病或傷 害 而 住 院 治 療 , 本 公 司 按 其實際住院 日 數 (自 入院診
療當 日 起 至 出 院 當 日 止 , 但 出 院後同日再次 住 院 診 療 時 , 不 論 其 原 因 為何,該日 不 重 複 計 入 ),
每日依 附 表三所 列 之「一般 病 房住院醫 療 保險金 日 額 」給付 「 一般病房 住 院醫療保 險 金」。
(二) 加 護病房 住 院醫療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治 療 , 本 公 司 除 按 前 目 約 定 給 付
外, 另 按 其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日數 (自 住 進 加 護 病 房診療 當 日 起 至 轉 出 加 護 病 房 當 日止,但轉 出
後同日 再 次住進 加 護病房診 療 時,不 論 其原因為 何,該 日 不重複計 入 ),每 日依附表 三 所列之「 加
護病房 住 院醫療 保 險金日額 」 給付「加 護 病房住 院 醫 療保險 金 」。
(三) 燒 燙傷病 房 住院醫療 保 險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疾病 或 傷害而 住 進 燒燙傷 病 房治療,本公司除按第一目約 定給
付 外 , 另 按 其 實 際 住 進 燒 燙 傷 病 房 日 數 (自 住 進 燒 燙 傷 病 房 診 療 當 日 起 至 轉 出 燒 燙 傷 病 房 當 日
止, 但 轉 出 後 同 日 再 次 住 進 燒 燙傷病房診療 時 ,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 該 日不重複計 入 ), 每 日依附
表三所 列 之「燒 燙 傷病房住 院 醫療保險 金 日額」 給 付 「燒燙 傷 病房住院 醫 療保險金 」。
(四) 癌 症住院 醫 療保險金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醫院 診 斷確定 罹 患 癌症而 住 院接受癌 症 治療,本公司除按 第一
目約 定 給 付 外 , 另 按 其 實 際 住 院日數 (自 入 院 診 療 當日起 至 出 院 當 日 止 , 但 出 院 後 同日再次住 院
診療時,不 論其原 因 為何,該 日 不重複計 入 ),每 日依附表 三 所列之「 癌 症住院 醫 療保險金 日 額」
給付「 癌 症住院 醫 療保險金 」。
被保險 人 因疾病 或 傷害於同 一 日內重複 住 進加護 病 房、燒燙傷 病 房或因 癌 症住院治 療 者,僅得 就 其中
一項住 院 醫療保 險 金申請給 付 。
本條第 一 項第一 款 各目保險 金 於同一次 住 院期間 之 給 付日數 分 別最高以 附 表三所列 日 數為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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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 支 實付型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疾病 或 傷害而以 全 民健康 保 險之保險 對 象身分住 院 治療時,本 公司
按該被 保 險人住 院 期間內所 發 生,且依全民健 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 象應自行負 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 險
給付範圍之 下 列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核 付 「 總 額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附表 三 所列之「總額住 院 醫療費 用 保險金限 額 」為 限。若 被保險人不 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對象身
分 住 院 治 療 ; 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住 院 治 療 者 ,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本公司依 被 保險人實 際 支付之 各 項費用之 百 分之八十 給 付,惟 仍以附表 三 所列之「總額 住 院 醫療
費用保 險 金限額 」 為限。
一、超 等 住院之 病 房費差額 。
二、管 灌 飲食以 外 之膳食費 。
三、特 別 護士以 外 之護理費 。
四、醫 師 指示用 藥 。
五、血 液 (非緊 急 傷病必要 之 輸血)。
六、掛 號 費及證 明 文件。
七、來 往 醫院之 救 護車費。
八、超 過 全民健 康 保險給付 之 住院醫療 費 用。
九、手 術 費用。
第
第第
第 十 三
十 三十 三
十 三 條
條條
條 【 其 他 【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其 他 【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其 他 【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其 他 【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一、骨 折 未住院 醫 療保險金 (定 額 型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遭 受意外傷 害 事故蒙受 骨 折(須經檢附X光片證明 )且 未 住院治療
者,本 公 司依附 表 三所列之 「 骨折未住 院 醫療保 險 金 額」給 付 「骨折未 住 院醫療保 險 金」。
二、醫 藥 及 X 光檢 驗 費用保 險 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 疾 病住院或 傷 害,而 以全民健 康 保險之保 險 對象身 分,經 登 記 合格
的醫院或診 所 (指 傷 害 門 診部分)診斷必須接 受 診 療 或X光檢驗且 已 施 行 者,本公 司 按 其 醫 藥 及X光檢
驗實際 支 出之費 用 給付「醫藥及 X 光檢驗 費 用保險金 」,但同 一 事故最 高 給付金 額 以附表三 所 列之「醫
藥及X 光 檢驗費 用 保險金限 額 」為限。
若被保 險 人不以 全 民健康保 險 之保險對 象 身分治 療;或前 往 不具有全 民 健康保 險 但登記合 格 之醫院 或
診所治 療 者,致各 項 醫療費 用 未經全民 健 康保險 給 付,本公司 依 被保險 人 實際支付 之 各項費 用 之百分
之八十 給 付,惟 仍 以附表三 所 列之「醫 藥 及X光 檢 驗 費用保 險 金限額」 為 限。
三、特 定 疾病保 險 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醫院 診 斷確定罹 患 第二條 約 定之特定 疾 病時,本 公司依附表三所列
之「特 定 疾病保 險 金額」給 付 「特定疾 病 保險金 」,其給付 以 一次為 限 。
四、特 定 重大傷 病 保險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醫院 診 斷確定罹 患 第二條 約 定之特定 重 大傷病時,本公司依 附 表三
所列之 「 特定重 大 傷病保險 金 額」給付 「 特定重 大 傷 病保險 金 」,其給 付 以一次 為 限。
五、初 次 罹患癌 症 保險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 醫 院診斷確 定 初次罹患「 原位癌 症 」者,本公司依 附 表三所 列 之「初
次罹患 原 位癌症 保 險金額」 給 付「初次 罹 患癌症 保 險 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醫院 診 斷確定 初 次 罹患「 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者,本公 司依附表
三所列 之 「初次 罹 患癌症保 險 金額」給 付 「初次 罹 患 癌症保 險 金」。
「初次 罹 患癌症 保 險金」的 給 付,以一次 為 限。但被 保 險人於本 契 約有效 期 間 內罹患「 原 位癌症」並
已請領「 初 次罹患原 位 癌症保險 金 額」者,倘日後 病 情加重 、惡 化 移轉罹 患「 原 位癌症」以 外 之 癌症
時,本 公 司依附 表 三所列之 「 初次罹患 癌 症保險 金 額 」給付 「 初次罹患 癌 症保險金 」。
六、癌 症 住院手 術 醫療保險 金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醫院 診 斷必須且 實 際住院 接 受癌症外 科 手術治療 者,本公司 按 其實
際接受 癌 症外科 手 術治療次 數 乘以附表 三 所列之「癌症住 院 手術醫 療 保險金額 」給付「癌症住 院 手術
醫療保 險 金」。
七、癌 症 門診化 學 或放射線 治 療保險金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經醫院 診 斷必須且 實 際於醫 院 門診接受 化 學或放射 線 治療癌 症 時,本
公司按 其 實際接 受 化學或放 射 線治療之 門 診次數 乘 以 附表三 所 列之「 癌 症門診 化 學或放射 線 治療保 險
金額」 給 付「癌 症 門診化學 或 放射線治 療 保險金 」。
八、校 園 食物中 毒 保險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食用 校 園內餐廳 食 物或參 加 校園特定 活 動致食物 中 毒事故,經 登記
合格的 醫 院或診 所 治療者,本 公司依附 表 三所列 之「 校園食 物 中毒保險 金 額」給付「 校園食物 中 毒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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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免 疫 球蛋白 注 射保險金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於登記 合 格的醫院 或 診所實 習 期間遭受 注 射針扎感 染 且接受「免疫球
蛋白」注 射 治療者,每 劑本公司 依 附表三 所 列之「免 疫 球蛋白注 射 保險金 額 」給 付「免疫 球 蛋白注射
保險金 」。
十、重 大 手術保 險 金: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因疾病 或 傷害住院 治 療,經醫 院 診斷必 須 實施附表 四 所列重 大 手術項
目之一 治 療且已 施 行者,本 公 司依附表 三 所列之 「 重 大手術 保 險金額」 給 付「重大 手 術保險 金 」。
十一、 專 案補助 重 大手術保 險 金:
符合第 二 條所約 定 的免繳保 險 費之被保 險 人於本 契 約 有效期 間 內,因疾病或傷 害住院治療並自事故 發
生之日 起 一年內 於 醫院施行 附 表四所列 重 大手術 項 目 之一者,除 本契約 應 享之保險 給 付外,另得檢具
醫療費用收 據 申 請 「 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就 其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期間 之 最高給 付 金額以附 表 三所列之 「 專案補 助 重 大手術 保 險金限額 」 為限。
第
第第
第 十 四
十 四十 四
十 四 條
條條
條 【 【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 【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 院 之 處 理 】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 院 之 處 理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 院 之 處 理 】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 院 之 處 理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 因同一疾 病 或傷害 , 或 因此引 起 的併發症 , 於出院後 十 四日內 再 次住院時 ,
其各種 保 險金給 付 合計額, 視 為同一次 住 院辦理 。
前項保 險 金之給 付,倘被保 險 人係於本 契 約有效 期 間 屆滿後 出 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 不予給付保 險
金。
第
第第
第 十 五
十 五十 五
十 五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被保險 人 已獲得 全 民健康保 險 給付的部 分 ,本公 司 不 予給付 保 險金。
第
第第
第 十 六
十 六十 六
十 六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給 付 之 期 限 】
【 保 險 給 付 之 期 限 】【 保 險 給 付 之 期 限 】
【 保 險 給 付 之 期 限 】
被保險 人 於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 遭受意外 傷 害事故,而在保 險 期間屆 滿 後致成身 故、或 繼 續治療者,若身 故
或繼續 治 療的日 期,在意外 傷 害事故發 生 之日起 一 百 八十日 以 內者,本公司依本契約有關意 外傷害事故 之
約定,給付各 項 保險金。但超過 一 百八十 日 致成身故 或 繼續治療 者,受 益 人若能證 明 被保險 人 之身故或 繼
續治療 與 該意外 傷 害事故具 有 因果關係 者 不在此 限 。
第
第第
第 十 七
十 七十 七
十 七 條
條條
條 【
【【
【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
被保險 人 因下列 原 因所致之 傷 害致成死 亡 或須接 受 治 療之情 形 時,本公 司 不負給付 第 十一條、第十三條 第
一項與 第 十三條 第 二項(限 傷 害門診部 分 )保險 金 的 責任。
一、被 保 險人的 故 意行為。
二、被 保 險人犯 罪 行為。
三、被 保 險人飲 酒 後駕(騎 ) 車,其吐 氣 或血液 所 含 酒精成 份 超過道路 交 通法令規 定 標準者 。
四、戰 爭 (不論 宣 戰與否)、 內亂及 其 他類似的 武 裝變亂。 但 契約另 有 約定者不 在 此限。
五、因 原 子或核 子 能裝置所 引 起的爆炸 、 灼熱、 輻 射 或污染 。 但契約另 有 約定者不 在 此限。
第
第第
第 十 八
十 八十 八
十 八 條
條條
條 【 不 保 事 項 】
【 不 保 事 項 】【 不 保 事 項 】
【 不 保 事 項 】
被保險 人 從事下 列 活動所致 之 傷害,致成死亡 或 須接受治 療 之情形 時,除 契 約 另有約 定 外,本 公司不負 給
付第十 一 條、第 十 三條第一 項 與第十三 條 第二項 ( 限 傷害門 診 部分)保 險 金的責任 。
一、被 保 險人從 事 角力、摔 跤 、柔道、 空 手道、 跆 拳 道、馬 術 、拳擊、 特 技表演等 的 競賽或 表 演。
二、被 保 險人從 事 汽車、機 車 及自由車 等 的競賽 或 表 演。
第
第第
第 十 九
十 九十 九
十 九 條
條條
條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被保險 人 因下列 原 因所致之 疾 病或傷害 而 住院、門診、手術治療 者,本 公 司不負給 付 第十二 條 與第十三 條
(未含 第 十三條 第 一項及第 十 三條第二 項 之傷害 門 診 部分) 保 險金的責 任 。
一、被 保 險人之 故 意行為( 包 括自殺及 自 殺未遂 )。
二、被 保 險人之 犯 罪行為。
三、被 保 險人非 法 施用防制 毒 品相關法 令 所稱之 毒 品 。
被保險 人 因下列 事 故而住院、門診 或 手術治療 者,本 公 司不負給 付 第十二 條 與 第十三 條(未 含 第十三條 第
一項及 第 十三條 第 二項之傷 害 門診部分 ) 保險金 的 責 任。
一、美 容 手術、 外 科整型。 但 為重建其 基 本功能 所 作 之必要 整 型,不在 此 限。
二、外 觀 可見之 天 生畸形。
三、非 因 當次住 院 事故治療 之 目的所進 行 之牙科 手 術 。
四、 裝設義 齒、義 肢、義眼、 眼鏡、助聽 器 或其它附 屬 品。但 因遭受 意 外傷害 事 故所致者 ,不 在 此限,且
其裝設 以 一次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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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 康 檢查、 療 養、靜養 、 戒毒、戒 酒 、護理 或 養 老之非 以 直接診治 病 人為目的 者 。
六、懷 孕 、流產 或 分娩及其 併 發症。但 下 列情形 不 在 此限:
(一) 懷 孕相關 疾 病:
1.子 宮 外孕。
2.葡 萄 胎。
3.前 置 胎盤。
4.胎 盤 早期剝 離 。
5.產 後 大出血 。
6.子 癲 前症。
7.子 癇 症。
8.萎 縮 性胚胎 。
9.胎 兒 染色體 異 常之手術 。
(二) 因 醫療行 為 所必要之 流 產,包含 :
1.因 本 人或其 配 偶患有礙 優 生之遺 傳 性、傳染 性 疾病或精 神 疾病。
2.因 本 人或其 配 偶之四親 等 以內之 血 親患有礙 優 生之遺傳 性 疾病。
3.有 醫 學上理 由 ,足以認 定 懷孕或 分 娩有招致 生 命危險或 危 害身體 或 精神健康 。
4.有 醫 學上理 由 ,足以認 定 胎兒有 畸 型發育之 虞 。
5.因 被 強制性 交 、誘姦或 與 依法不 得 結婚者相 姦 而受孕者 。
(三) 醫 療行為 必 要之剖腹 產 ,並符合 下 列情況 者 :
1.產 程 遲滯: 已 進行充足 引 產,但 第 一產程之 潛 伏期過長 ( 經產婦 超 過 14 小時 、 初產婦超 過 20 小
時),或第 一 產程之活 動 期子宮口 超 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 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 無下
降。
2.胎 兒 窘迫, 係 指下列情 形 之一者 :
a.在 子宮無收 縮 情況下 , 胎 心音圖 顯 示每分鐘 大 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 持 續性者 , 或胎兒心
跳低於 基 礎心跳 每 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
b.胎 兒 頭皮酸 鹼 度檢查 PH 值 少於 7.20 者 。
3.胎 頭 骨盆不 對 稱,係指 下 列情形 之 一者:
a.胎 頭過大( 胎 兒頭圍 37 公 分 以上)。
b.胎 兒 超音波 檢 查顯示巨 嬰 (胎兒 體 重 4000 公 克以上)。
c.骨 盆變形、 狹 窄(骨 盆 內 口 10 公分以 下 或中骨盆 9.5 公 分 以 下)並 經 骨盆腔攝 影 確定者 。
d.骨 盆 腔 腫 瘤(包括 子 宮下段之腫 瘤 , 子宮頸之腫 瘤 及 會引起產 道 壓 迫 阻塞之 骨 盆 腔 腫瘤)致 影
響生產 者 。
4.胎 位 不正。
5.多 胞 胎。
6.子 宮 頸未全 開 而有臍帶 脫 落時。
7.兩 次 (含) 以 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 兒體重 560 公克以 上 )。
8.分 娩 相關疾 病 :
a.前 置胎盤。
b.子 癲 前症及 子 癇症。
c.胎 盤早期剝 離 。
d.早 期 破水超 過 24 小時合併 感染現象。
e.母 體心肺疾 病 :
(a)嚴 重 心 律不整 , 並附心臟 科 專科醫師 診 斷證明 或 心 電圖檢 查 認定須剖 腹 產者。
(b)經 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 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 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嚴 重 肺 氣腫, 並 附胸腔科 專 科醫師診 斷 證明。
七、不 孕 症、人 工 受孕或非 以 治療為目 的 之避孕 及 絕 育手術 。
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條
條條
條 【
【【
【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
各項醫 療 保險金 的 受益人, 為 被保險人 本 人,本 公 司 不受理 其 指定或變 更 。
被保險 人 身故時,如本契約 保 險金尚未 給 付或未 完 全 給付予 該 被保險人,則以該被 保 險人之 身 故受益人 為
該部分 保 險金之 受 益人。
意外身 故 保險金 的 受益人,除要保 書 另有約定 者 外,為 該被保險 人 之法定 繼 承 人,本 公司不 受 理其指定 或
變更。
前項法 定 繼承人 之 順序及應 得 保險金之 比 例適用 民 法 繼承編 相 關規定。
本公司 為 給付各 項 保險金時 , 應以受益 人 直接申 領 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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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
【 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
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
受 益 人 之 受 益 權 】
】】
】
受益人 故 意傷害 被 保險人者 , 喪失其受 益 權。
前項情 形,如因 該 受益人喪 失 受益權,而 致無受 益 人 受領保 險 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 作 為被保 險 人遺產。如
有其他 受 益人者 , 喪失受益 權 之受益人 原 應得之 部 分 ,按其 他 受益人原 約 定比例分 歸 其他受 益 人。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保人、被保險 人 或受益人 應 於知悉本 公 司應負 保 險 責任之 事 故後十日 內 通知本公 司,並於 通 知後儘速 檢
具所需 文 件向本 公 司申請給 付 各項保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應 按 年利率 一 分加計利 息 給付。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 失 蹤 處 理 】
【 失 蹤 處 理 】【 失 蹤 處 理 】
【 失 蹤 處 理 】
被保險 人 在本契 約 有效期間 內 因第二條 所 約定的 意 外 傷害事 故 失蹤,於戶籍資 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 一年仍
未尋獲,或要保 人、受益人 能 提出證明 文 件足以 認 為 被保險 人 極可能因 本 契約所約 定 之意外 傷 害事故而 死
亡者,本公司 按 第十一 條 約 定先行 給 付意外身 故 保險金,但日後 發 現被保 險 人 生還時,受益 人 應將該筆 已
領之身 故 保險金 歸 還本公司,其間 有 應繳而未 繳 之保險費 者,於 要 保人一 次 清 償後,該被保 險 人保險契 約
效力自 原 終止日 繼 續有效, 本 公司如有 應 行給付 其 他 保險金 情 事者,仍 依 約給付。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
【 保
保保
保 險
險險
險 【
【【
【 的
的的
的 申
申申
申 【
【【
【 】
】】
】
受益人 申 領保險 金 時,應檢 具 下列文件 :
一、保 險 金申請 書 。
二、申 領 意外身 故 保險金者 , 另檢具相 驗 屍體證 明 書 或死亡 證 明書及被 保 險人的除 戶 戶籍謄 本 。
三、申 領 失蹤之 意 外身故保 險 金者,另 檢 具失蹤 證 明 文件及 戶 政證明文 件 。
四、申領 醫 療保險 金 者,另檢具 醫 療診斷 書 或住院證 明 及相關資 料: 須列明 疾 病或傷 害 名稱,或入、出 院
日期,或進、出 加護病房 日 期,或 進、出燒燙 傷病房日期,或檢驗 報 告與 X 光片,或手術日期、名 稱 、
部位, 或必要 之 篩檢及病 理 採樣之 檢 查報告, 或校園 食 物中毒之 事 故證明 。申領實 支 實付型 醫 療保險
金者, 另 檢附醫 療 費用收據 及 費用明細 。
五、受 益 人的身 分 證明。
因遭受 意 外傷害 事 故而申領 本 契約各項 保 險金時 , 本 公司於 必 要時得要 求 提供意外 傷 害事故 證 明文件。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十
十十
十 五 條
五 條五 條
五 條 【 時 效 】
【 時 效 】【 時 效 】
【 時 效 】
由本契 約 所生的 權 利,自得 為 請求之日 起 ,經過 兩 年 不行使 而 消滅。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 批 註 】
【 批 註 】【 批 註 】
【 批 註 】
本契約 內 容的變 更,或記載 事 項的增刪,除第二 十 條 規定者 外,應經要 保 人與本公 司 雙方書 面 同意,並 由
本公司 即 予批註 或 發給批註 書 。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因本契 約 涉訟者,同意 以 要 保人住 所 地地方法 院 為第一審 管 轄法院,要保 人 的 住所在 中 華民國境 外 時,以
本公司 總 公司所 在 地地方法 院 為第一審 管 轄法院。但不得 排 除消費 者 保護法第 四 十七條及 民 事訴訟 法 第 四
百三十 六 條之九 小 額訴訟管 轄 法院之適 用 。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分
分分
分
類
類類
類
項
項項
項
目
目目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6 卡波西氏肉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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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286.0
(一)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 型血友病〕。
286.1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 型血友病〕。
286.2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 型血友病〕。
286.3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282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283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284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85
(一)慢性腎衰竭
403.01
、
、、
、
403.11
403.91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404.02
、
、、
、
404.03
404.12
、
、、
、
404.13
404.92
、
、、
、
404.93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710.0
(一)紅斑性狼瘡
710.1
(二)全身性硬化症
714.0
714.30~714.33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710.4
(四)多發性肌炎
710.3
(五)皮肌炎
(六)血管炎
446.0
1.結節狀多動脈炎
446.2
2.過敏性血管炎
446.4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136.1
8.貝賽特氏病
694.4
(七)天孢瘡
710.2
(八)乾燥症
555
(九)克隆氏症
556.0~556.6
、
、、
、
556.8~556.9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
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290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
師證號】
293.1
(二)亞急性譫妄
294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295
(四)精神分裂症
296
(五)情感性精神病
297
(六)妄想狀態
299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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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國際分類號碼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中文疾病名稱
中文疾病名稱
299.0
1.幼兒自閉症
299.1
2.崩解性精神病
299.8
3.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299.9
4.未明示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外〕
243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250.01
、
、、
、
250.03
250.11
、
、、
、
250.13
250.21
、
、、
、
250.23
250.31
、
、、
、
250.33
250.41
、
、、
、
250.43
250.51
、
、、
、
250.53
250.61
、
、、
、
250.63
250.71
、
、、
、
250.73
250.81
、
、、
、
250.83
250.91
、
、、
、
250.93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253.5
(三)尿崩症
255.2
(四)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270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271.0
(六)肝醣貯積症
271.1
(七)半乳糖血症
272.1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272.6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272.7
(十)脂肪代謝障礙
272.9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275.1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275.40~275.42
、
、、
、
275.49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277.2
(十四)Purine 及 Pyrimidine 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277.5
(十五)黏多醣症
277.8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277.9
(十七)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740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742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5~746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7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8.4
(五)先天性肺囊腫
748.5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748.6
(七)肺之其他畸形
751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53.0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753.1
(十)囊腫性腎病
753.20~753.23
753.29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753.3
(十二)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756.4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758
(十四)染色體異常
749.01~749.04
749.11~749.14
749.21~749.25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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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6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7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1~V42.84
、
、、
、
V42.89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3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996.81
(七)腎臟移植併發症
996.82
(八)肝臟移植併發症
996.83
(九)心臟移植併發症
996.84
(十)肺臟移植併發症
996.85
(十一)骨髓移植併發症
996.86
(十二)胰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
以上者)。
045.1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343
(二)嬰兒腦性麻痺
344
+
++
+
138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而須
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261.0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261.1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
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
且需長期治療者。
993.3
(一)減壓病
958.0
(二)空氣栓塞症
358.0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279.00
、
、、
、
279.06 (一)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279.08
(二)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279.1
(三)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279.2
(四)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279.3
(五)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279.8
(六)其他免疫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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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806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952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36
(三)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
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
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500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501
(二)石綿沉著症
502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503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05
(五)塵肺症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430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431
、
、、
、
432 (二)腦內出血
433
、
、、
、
434 (三)腦梗塞
435~437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340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359.0
、
、、
、
359.1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757.3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757.9
(二)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757.1
(三)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030
二十四、漢生病
571.2
、
、、
、
571.5
、
、、
、
571.6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765.90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765.99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者
985.1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335.2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
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046.1
二十九、庫賈氏病
三十、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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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附表三附表三
附表三:
::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項目與金額
項目與金額項目與金額
項目與金額
保障內容
保障內容保障內容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給付金額
給付金額(新台幣
新台幣新台幣
新台幣)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約定金額】
住院醫療
(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型
擇一方式申領)
實支實付型:
總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約定限額】
日額給付型:
(1)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定金額】
(2)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定金額】
(3)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定金額】
(4)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約定金額】
※(1)至(4)項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分別最高以【約定日數】
為限。
其他醫療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定額型)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醫藥及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
【約定限額】(實支實付)
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額:【約定金額】(定額給付)
※本項限給付一次。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額:【約定金額】(定額給付)
※本項限給付一次。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1.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保險金額:【約定金額】(定額給
付)
2.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約定金額】(定額給付)
※本項限給付一次。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癌症門診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校園食物中毒保險金
校園食物中毒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人(定額給付)
免疫球蛋白注射保險金
免疫球蛋白注射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劑(定額給付)
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大手術保險金額:
【約定金額】/ 每次(定額給付)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限免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
【約定限額】(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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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附表四附表四
附表四:
::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廿八、惡性骨腫瘤,行廣泛性切除及重建術者。
廿九、肛門腫瘤、腹部會陰切除術者。
三十、陰莖腫瘤行全部之截肢者。
三十一、耳全切除,行顯微重建手術者。
三十二、咽部各種病變,咽部切除術〈外側部〉併舌切除術者。
GP019(03-2013)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第852367814號函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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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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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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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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