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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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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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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 署人員檢 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 法令,惟 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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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 署人員檢 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 法令,惟 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 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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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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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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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保險 單 條款、 附 著之要保 書 、被保險 人 名冊、 批 註 及其他 約 定書,均 為 本保險契 約 (以下 簡 稱本契約 )
的構成 部 分。
本契約 的 解釋,應 探求契約 當 事人的真 意,不得 拘 泥 於所用 的 文字;如 有 疑義時,以 作有利 於 被保險人 的
解釋為 原 則。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契約 名 詞定義 如 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教育部所轄 之 各 級 國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各 級公、私
立專科 以 上學校 ( 以下簡稱 大 專院校), 以校長 或 其職務代 理 人為代 表 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契約之大專院校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及 實 習 教 師 , 並 記 載 於 要 保 單 位 要 保時所檢
附之被 保 險人名 冊 內者。本款 所稱實習 教 師係指 投 保 本契約 之 大專院校 修 畢教育學 分,經分 發 至指定
學校實 習 之學生 。
三、「免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 代 理 人 或 家 長 無 力 繳 交 保 險 費 者 , 經 要 保 人 審 核 有 關證明文
件,造 具 名冊送 交 本公司彙 整 ,而由政 府 機關補 助 全 額保險 費 之下列被 保 險人:
( 1) 免 繳 學 雜費之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 鎮 、 市 、 區 公 所 證 明 者 , 含重度、極重
度殘障 學 生及重 度 、極重度 殘 障人士之 子 女,但 不 含 公費生 )。
(2)原住民身分之學 生。
四、「疾 病」係 指 被保險人 自 本契約 生 效日起所 發 生之疾病 。
五、「傷 害」係 指 被保險人 於 本契約 有 效期間內 , 遭受意外 傷 害事故 , 因而蒙受 之 傷害。
六、「意 外傷害 事 故」係指 非 由疾病 引 起之外來 突 發事故。
七、「醫 院」係 指 依照醫療 法 規定領 有 開業執照 並 設有病房 收 治病人 之 公、私立 及 財團法人 醫 院。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 醫 師 診 斷 ,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續並確
實在醫 院 接受診 療 者。
九、「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保險人
為醫師 時 ,不得 為 被保險人 出 具診斷書 或 住院證 明 。
十、「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 日 起 所 開 始 發 生 , 並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符 合 下 列 定義之疾
病:
(一 )心肌梗塞 :
係指因 冠 狀動脈 阻 塞而導致 部 分心肌壞 死 ,其診 斷 必 須同時 具 備下列三 條 件:
1.典 型 之胸痛 症 狀。
2.最 近 心電圖 的 異常變化 , 顯示有 心 肌梗塞者 。
3.心 肌 酶之異 常 增高。
(二 )冠狀動脈 繞 道手術 :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 血 管 繞 道 手 術 , 須 經 心 臟 內 科 心 導 管 檢 查 , 患 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
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 狹 窄 或 阻 塞 情 形 , 必 須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
內。
(三 )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 栓 塞 、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
經機能 障 礙係指 事 故發生六 個 月後,經 腦 神經專 科 醫 師認定 仍 遺留下列 之 殘障者: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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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28 三品字第 00088 號函備查
102年03月 18日依 102年 01 月1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