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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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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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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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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 經本 公司合 格 簽署 人員檢 視其 內 容業已 符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及 保險法 令
本商品 經本 公司合 格 簽署 人員檢 視其 內 容業已 符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及 保險法 令本商品 經本 公司合 格 簽署 人員檢 視其 內 容業已 符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及 保險法 令
本商品 經本 公司合 格 簽署 人員檢 視其 內 容業已 符合 一 般精算 原 則及 保險法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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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 確保 權益
惟為 確保 權益惟為 確保 權益
惟為 確保 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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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 險 公司 與消費 者 衡平 對等 原則
基於保 險 公司 與消費 者 衡平 對等 原則基於保 險 公司 與消費 者 衡平 對等 原則
基於保 險 公司 與消費 者 衡平 對等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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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單 條款與 相關 文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單 條款與 相關 文件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單 條款與 相關 文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單 條款與 相關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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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慎選 擇保險商 品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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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或違 法情 事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或違 法情 事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或違 法情 事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或違 法情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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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本公 司及 負責人依 法負責
應由本公 司及 負責人依 法負責應由本公 司及 負責人依 法負責
應由本公 司及 負責人依 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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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後 解約 或不繼 續繳費 可能 不利消 費者
投保後 解約 或不繼 續繳費 可能 不利消 費者投保後 解約 或不繼 續繳費 可能 不利消 費者
投保後 解約 或不繼 續繳費 可能 不利消 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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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 商品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 商品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 商品
請慎選 符合需 求之保險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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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 約各 項權利 義務皆 詳列 於保單 條款
保險契 約各 項權利 義務皆 詳列 於保單 條款保險契 約各 項權利 義務皆 詳列 於保單 條款
保險契 約各 項權利 義務皆 詳列 於保單 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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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 解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 解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 解
消費者 務必詳 加閱讀了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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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申 訴電 話
免費申 訴電 話免費申 訴電 話
免費申 訴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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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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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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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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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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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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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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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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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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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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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契 約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 要 保 人 」 係 指 要 保 單 位 , 即 教 育 部 所 轄 之 各 級 國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各 級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院 校 ), 以 校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為 代 表 人 。
二 、「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投 保 本 契 約 之 大 專 院 校 具 有 學 籍 之 學 生 及 實 習 教 師 , 並 記 載 於 要 保 單 位 要 保 時 所 檢
附 之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者 。本 款 所 稱 實習 教 師 係 指 投 保 本 契 約 之 大 專 院 校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經 分 發 至 指 定
學 校 實 習 之 學 生 。
三 、「 免 繳 保 險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因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家 長 無 力 繳 交 保 險 費 者, 經 要 保 人 審 核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造 具 名 冊 送 交 本 公 司 彙 整 , 而 由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全 額 保 險 費 之 下 列 被 保 險 人 :
( 1) 免 繳 學 雜 費 之 學 生 ( 係 指 低 收 入 戶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鄉、 鎮 、 市 、 區 公 所 證明 者 , 含 重 度 、 極 重
度 殘 障 學 生 及 重 度 、 極 重 度 殘 障 人 士 之 子 女 , 但 不 含 公 費 生 )。
( 2)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學 生 。
四 、「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五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六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七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八 、「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 經 醫 師 診 斷 ,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九 、「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十 、「 特定疾 病 」 係 指 被保 險人自本 契 約 生效日 起所 開始 發生 ,並 經醫院診斷 確 定 罹患 符 合下 列定 義之 疾病 :
(一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 且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至 少 二 個 條 件 :
1.典 型 之 胸 痛 症 狀 。
2.最 近 心 電 圖 的 異 常 變 化 , 顯 示 有 心 肌 梗 塞 者 。
3.心 肌 酶 CK-MB 有 異 常 增 高 , 或 肌 鈣 蛋 白 T>1.0ng/ml, 或 肌 鈣 蛋 白 I>0.5ng/ml。
(二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而 有 持 續 性 心 肌 缺 氧 造 成 心 絞 痛 或 心 臟 衰 竭 , 並 接 受 冠 狀 動 脈繞 道 手 術 者 。
其 他 手 術 不 包 括 在 內 。
(三 )腦 中 風 後 殘 障 ( 重 度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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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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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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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
( 定 額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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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 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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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藥 及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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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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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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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 病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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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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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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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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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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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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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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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案 補 助 重 大 手 術 保
101.05.28 三品字第 00088 號函備查
105 年 03 月 09 日依 104 年 07 月 23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