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7-4
一 項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申 請 給 付 。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各 目 保 險 金 於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日 數 分 別 最 高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日 數 為 上 限 。
二 、 實 支 實 付 型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該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期 間 內 所 發 生,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下 列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核 付 「 總 額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之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總 額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限 。 若 被 保 險 人 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治 療 ; 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住 院 治 療 者 ,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給 付 , 惟 仍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總 額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限 。
一 、 超 等 住 院 之 病 房 費 差 額 。
二 、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之 膳 食 費 。
三 、 特 別 護 士 以 外 之 護 理 費 。
四 、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
五 、 血 液 ( 非 緊 急 傷 病 必 要 之 輸 血 )。
六 、 掛 號 費 及 證 明 文 件 。
七 、 來 往 醫 院 之 救 護 車 費 。
八 、 超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
九 、 手 術 費 用 。
第 十三 條 【 其 他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一 、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定 額 型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蒙 受 骨 折 ( 須 經 檢 附 X 光 片 證 明 ) 且 未 住 院 治 療
者,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骨 折 未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二 、 醫 藥 及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住 院 或 傷 害 ,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指 傷 害 門 診 部 分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診 療 或 X 光 檢 驗 且 已 施 行 者 , 本 公 司 按 其 醫 藥 及 X 光 檢
驗 實 際 支 出 之 費 用 給 付「 醫 藥 及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醫
藥 及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限 。
若 被 保 險 人 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治 療;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但 登 記 合 格 之 醫 院 或
診 所 治 療 者 ,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給 付 , 惟 仍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醫 藥 及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限 。
三 、 特 定 疾 病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特 定 疾 病 時 , 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特 定 疾 病 保 險 金 額 」 給付「 特 定 疾 病 保 險 金 」, 其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時 , 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額 」 給付「 特 定 重 大 傷 病 保 險 金 」, 其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者,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 原 位 癌 症 」 以 外 之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的 給 付 , 以 一 次 為 限 。 但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罹 患 「 原 位 癌 症 」 並
已 請 領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者 , 倘 日 後 病 情 加 重 、 惡 化 移 轉 罹 患 「 原 位 癌 症 」 以 外 之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
六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院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住 院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癌 症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次 數 乘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七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院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於 醫 院 門 診 接 受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接 受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之 門 診 次 數 乘 以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額 」 給 付 「 癌 症 門 診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保 險 金 」。
八 、 校 園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食 用 校 園 內 餐 廳 食 物 或 參 加 校 園 特 定 活 動 致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 經 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