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R3-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三 商 美 邦 人 壽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附 加 條 款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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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加條款 需申 請附加 並經本 公司 同意後
本附 加條款 需申 請附加 並經本 公司 同意後本附 加條款 需申 請附加 並經本 公司 同意後
本附 加條款 需申 請附加 並經本 公司 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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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生 效
始生 效始生 效
始生 效 力
力力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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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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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確 保權 益
惟為確 保權 益惟為確 保權 益
惟為確 保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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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
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
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
原則
原則原則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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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者 仍應 詳加閱 讀保 險單條 款與相 關文 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與 相關 文件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與 相關 文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與 相關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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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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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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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
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
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
人依 法負責
人依 法負責人依 法負責
人依 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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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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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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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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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 者務
消費 者務消費 者務
消費 者務 必詳加 閱讀了 解
必詳 加閱讀 了解必詳 加閱讀 了解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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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 申訴電 話
免費 申訴電 話免費 申訴電 話
免費 申訴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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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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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022258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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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
【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附 加 條 款 之 訂 定 與 構 成 】
】】
】
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僅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金 世 代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契 約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本 附 加 條 款 需 要 保 人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本 契 約 後, 始 生 效 力 , 並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本 契
約 與 本 附 加 條 款 相 抵 觸 者 , 以 本 附 加 條 款 為 原 則 。 本 附 加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悉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 】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成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第 一
至 三 級 殘 廢、重 大 燒 燙 傷、需 要 住 院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之 門 診 治 療 者,本公 司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的 給 付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的 給 付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的 給 付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的 給 付 】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 本 公 司 分 期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其 金 額 如 下 :
一 、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一 )確 定 致 成 第 一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一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二 )確 定 致 成 第 一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二 年 仍 生 存 者,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三 )確 定 致 成 第 一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三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四 )確 定 致 成 第 一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四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一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二 、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一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一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二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二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三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三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四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四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二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三 、 第 三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一 )確 定 致 成 第 三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一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三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三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二 )確 定 致 成 第 三 級 殘 廢 之 日 起 算 滿 二 年 仍 生 存 者 ,按 本 附 加 條 款 附 表 二 所 列 之「 第 三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給 付 「 第 三 級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殘 廢 生 活 補 助 金 、 重 大 燒 燙 傷 保 險 金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門 診 醫 療 保 險 金
101.08.13 三品字第 00149 號函備查
104 年 09 月 25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